近期理财产品可闹心了,在全市场存续的近3万只理财产品中,跌破净值(亏损)的竟然有几百只,还有3000多只最新一期净值增长率为负,跌跌不休的行情,着实让投资感到肉痛,是去是留迎来一波又一波的激烈讨论。
据Wi nd数据显示,截止2月15日,全市场29234只理财产品中,有628只破净,破净率高达2.15%,但形势似乎并未有好转迹象,因为其中3537只理财产品最新一期净值增长率仍然为负,占比达到12.1%。
这种表现确实比较糟糕,要知道,在资管新规出台之前,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7》信息显示,当时到期的理财产品中,仅有44只出现亏损,也就是说破净率仅0.03%,即一万只产品中只有3只亏损,而如今一万只中就有超200只亏损,破净率的直线上升,着实让投资者捏了一把汗。
因此有人甚至说,现在投资理财产品还不如股票了,因为股票在行情下行时,投资者可以随时调仓或割肉,从而达到我们止损的目的,那么作为理财产品,我们还可以这样做,提前终止合同止损吗?
但凡熟悉或投资过理财产品的都知道,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不仅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抗风险能力测评,而且还要和发行方(银行或理财公司)签署一份理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等,所以发行方和投资者都是这一协议(合同)下的平等主体,因此遇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时,对于合同的提前终止,均具有一定权限。
首先看看银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一般情况下,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合同事宜在其产品说明书中应该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并告知客户。比如,
一,在产品存续期间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该产品的正常市场运作(比如理财新规出台)
二,收益率大幅波动并有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三,该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提前终止,比如募集资金投资标的为某债券,但该债券却提前终止或清盘等,银行就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主要是资管新规出台以后及过渡期间,各家银行为了响应政策,对存量产品进行压降和结构调整,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利益。有信息显示,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最后期限的临近(2021年底),去年的下半年迎来了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合同的高峰,其中民生银行就一次性提前终止61款理财产品,华夏银行一次性终止13只产品,郑州银行一次性终止两款产品等等。
对于第二种情况,主要是产品出现净值大幅回撤时,考虑到投资者利益以及理财公司声誉等因素,理财公司也可能采取提前终止措施。有网友反映,近期有银行(理财公司)在对投资者意向进行登记,是否会采取提前终止,我们拭目以待。但从市场长远发展角度考虑,我们还是希望在此净值大幅波动的行情下,相应的理财公司还是应该有所作为,毕竟银行(理财公司)的声誉很重要,投资者的钱也不容易。
其次,作为投资者来说,在提前终止合同方面,权限就相对小了。
一,在资管新规实施以前,大部分产品属于封闭式预期收益型产品,所以不可提前赎回,哪怕支付违约金也不行,但彼时,理财产品收益走势相对稳定的多,绝大部分可以达到预期收益,所以很多银行产品可以设置质押,以解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也正因如此当时投资者对提前赎回也没有过多的注意,开放式除外。
二,资管新规出台以后,传统理财产品加速向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转换,尤其是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今年开始全面实施以后,在行情大幅波动背景下,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那么投资者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吗?那就要看所购理财产品属于哪一类型。
从期限角度分类,新规实施以后,目前理财产品主要分为开放式净值型产品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
其中,开放式理财产品虽然没有固定的投资期限,但发行方一般为其设置了开放日,即只要持有时间超过最低期限,或者在规定时间,比如每隔30天、60天或180天为开放日,这个时候投资者就是可以自由申购或赎回的,其余时间仍然属于封闭期,仍然无法终止合同。
其次,对于封闭式净值型产品而言,因为它有固定投资期限,所以发行方一般设置了到期自动赎回并到账,到期之前投资者是无法操作的,哪怕支付违约金也不行。
由此可见,在面对行情剧烈波动,净值出现大幅回撤的较为极端情形下,提前终止合同的更为主动一方还是理财子公司(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不能发行理财产品,全部由银行成立的理财子公司发行,没有理财子的银行只能代理发行),作为投资者来说相对被动得多。
今年是资管新规实施的第一年,市场各方本来有着积极的预期,哪曾想到糟糕的行情却给我们深深的上了一课。由此也想到,既然理财公司和投资者都是市场平等主体,为什么不在提前终止合同方面,赋予投资者更多权利呢?就像试点中的养老理财产品一样,在投资者生病或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前赎回,这样的探索不是更有利于市场的成熟和投资者的理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