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定位与其他板块、交易所有着天然错位。
沪深主板主要服务于大中型企业,科创板聚焦硬科技,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定位“三创四新”(创新、创造、创意,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北交所紧紧围绕服务中小企业,突出“更早、更小、更新”,体现错位发展。
新三板层层递进结构: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以精选层为基础组建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一、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5、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10%;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8、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发行条件
拟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4、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它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标准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的上市标准,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四套标准之一。
1、标准一
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侧重财务指标,对市值的要求较低)。
2、标准二
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侧重关注市值标准,适应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快速发展的企业)。
3、标准三
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针对具有一定研发能力且研发成果已初步实现业务收入的企业)。
4、标准四
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具备高市值,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未盈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