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支付案件

近日,在湖南省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湖南长沙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行动,公开宣判15起毒品犯罪案件,对29人判处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7年9月19日,敬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电话联系尹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求购毒品。尹某某随即与罪犯李某电话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00克。后尹某某根据李某的指示,从李某家中取得甲基苯丙胺1000克后交给敬某某。

2017年10月14日,罪犯李某驾车前往广东,购得毒品后于10月16日驾车返回湖南,次日零时许,当其行驶至高速某服务区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李某驾驶的车内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5包,共计净重14957.6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3月2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李某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累犯、数罪予以严惩

——刘某贩卖毒品、故意伤害案

罪犯刘某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8年1月起,刘某从云南毒贩处购买毒品后在长沙进行贩卖,云南毒贩通过快递将毒品邮寄给刘某。同年2月至3月期间,刘某先后多次向他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9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08克和氯胺酮(俗称K粉)3560克。2018年4月13日公安人员在长沙市某公寓将刘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522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2.97克和氯胺酮10384.98克。

2018年6月29日晚,罪犯刘某与同监室的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次日8时许,刘某在监室门口将陈某某摔倒在地,致其重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3月2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刘某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利用“互联网+快递”贩卖新型毒品

——曾某、张某等19名被告人贩卖毒品案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曾某、张某等19名被告人明知合成大麻素物质属于我国列管的毒品,仍然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并支付毒资、快递送货的方式向吸毒人员予以贩卖。

长沙县人民法院以曾某、张某等19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贩毒后通过虚拟货币洗钱

——被告人彭某某、邹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被告人彭某某、邹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约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大麻进行贩卖,彭某某使用“telegram”(国外社交平台)加密聊天软件联系贩毒人员“宇宙迷航”(另案处理)购进毒品大麻。彭某某、邹某将购来的毒品大麻通过“埋包”(埋藏毒品,由买家自行取货)的方式进行贩卖,并将购毒人员以虚拟货币USDT支付的毒资,通过他人账户转换成人民币。

开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其它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构成洗钱罪,与毒品犯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利用外卖骑手身份贩卖“上头电子烟”

——谢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谢某某系某平台外卖骑手。2022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明知黄某委托其配送含有毒品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为赚取配送费,仍接受黄某的委托,从黄某处取得2支上头电子烟后,分别送至长沙市某科技园附近交给童某并收款160元、送至长沙县某网咖附近交给陈某某并收款275元。被告人谢某某分别获取跑腿费60元、75元,并将剩余的300元存入黄某提供的银行卡内。

芙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转自:长沙中院

来源: 新闻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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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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