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元宇宙简史
作者丨元宇宙简史编辑 Eco
【元宇宙导读】陈禹橦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符合“财物”特征,应当评价为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对象。国家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
你有没有听说过这样一个案件?
一名投资者将手中的比特币质押在一个名为“链信”的平台上,以获取高额收益。没想到,平台的运营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后台权限,将投资者的比特币转移到自己的钱包中,然后销声匿迹。
这种行为是不是应该构成盗窃罪呢?
你可能会觉得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毕竟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财产,被人非法占有就是盗窃。但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予以保护,还存在着不少争议和困惑。
近日,《中国检察官》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性质认定》的文章,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文章作者陈禹橦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他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刑事领域应当如何认定和保护。
文章指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公众的认同,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货币应该被刑事立法设定的“财产”概念所覆盖。
虽然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商品或服务交换媒介所具有的“财物”属性。
文章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财产犯罪时,并不需要考量涉案合同或交易是否有效或合法。因为民事领域对于合同效力或交易合规性等问题所采用的标准与刑事领域对于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行为所采用的标准并无必然关联。
即使涉案合同或交易无效或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并不能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基于私钥支配权而形成、可以转移占有并具有价值意义上的财产关系。因此,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文章还举例说明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进行刑事定性。例如,在上述“链信”平台案中,运营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后台权限,将投资者的比特币转移到自己的钱包中,这种行为就构成了盗窃罪。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网络钓鱼等手段,诱骗受害人将比特币转入其提供的钱包地址,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文章最后指出,在当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严厉监管政策的背景下,刑事司法应当坚持依法办案、惩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的原则,既要打击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洗钱等犯罪行为,也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持有和使用虚拟货币作为商品或服务交换媒介所形成的财产权益。
同时,在立法层面也应当尽快完善对于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规范和监管,并明确刑事立法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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