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南安市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林某清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赔偿因非法采矿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84600元、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编制费3780元。
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清听说林某柱(另案处理)承包矿场开山采矿赚了不少钱,便在朋友吴某明的引荐下认识了对方。想到入股矿场就能赚工资拿分红,林某清明知道矿场没有办理采矿证等手续,仍投资50万元与林某柱合股在山场开采石窟。他负责矿场的日常运营,包括招聘人员、发放工资、现场督工等。
2019年3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移送案件至南安市公安局称,2013年始,林某柱伙同林某清等人在火烧阁山场进行开挖破坏。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认为林某清有重大作案嫌疑,传唤他接受讯问。林某清接到传唤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2019年5月24日,福建省197地质大队就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了价值技术鉴定:被告人林某清伙同林某柱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量33280立方米,破坏矿产总价值998400元。林某柱等人非法采矿范围总面积23635.5平方米,涉案矿山生态修复资金总额78.37万元,涉案矿区地质环境修复方案编制费3.5万元。其中,被告人林某清参与非法采矿范围面积2560平方米。
被告人林某清当庭认罪悔罪。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清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陈柳荣)
来源: 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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