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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前面的明朝财政制度研究系列:太仆寺,明朝最有钱的部门一文中曾讲过,明代的财政机构不仅仅只有户部,兵部和工部也承担一定的财政功能,行使征税职权。

其中,工部的财政职能主要就体现在对大宗商品竹木及竹木制品的征税上,并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征税,即竹木抽分局、竹木抽分场(厂)。

“抽分”这个词的概念来源于宋代,在《宋史·食货志》中多次出现“抽”、“抽分”、“抽买”等征税专用词。顾名思义,“抽分”即对货物抽税的意思,而竹木抽分则是指对竹、木或竹木制品进行抽税。

明朝对竹、木或竹木制品征税的机构包括竹木抽分局、竹木抽分场(厂),隶属于工部。因竹、木及竹木制品属于商品,对其进行抽税属于征收商税,也就意味着工部具有了征收商税的权限。

对竹木进行抽税肇始于唐朝,宋元时期沿用并有所发展,在明朝之前竹木抽分属于户部职权内,而到了明朝后则划归工部,这也是明朝一项具有特色的商税制度。

竹木抽分场的职权

竹木抽分制度在明朝经历了多次曲折的发展,明朝建立之初,保留了元代遗留下的竹木抽分场,但到洪武十三年时,曾下诏“罢天下竹木抽分场”,对竹木抽分的职权划分到各地税课司。

洪武二十六年时又复设竹木抽分局,隶属于户部,直到成化七年三月“增置工部属官三员往直隶太平府芜湖县、湖广荆州府沙市、浙江杭州府城南税课司三处,专理抽分。”

以竹木抽分为例分析明朝的商税征收

成化帝朱见深

这是工部开始插手竹木抽分的开始,至于工部为何会插手原本隶属于户部的事,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当时京师修造公署、宫中一应器物修造、漕船缮造皆需要竹木料,因此时任工部尚书王复提出由工部派官员管理征税之事。

以杭州、荆州、芜湖三处增设竹木抽分场为标志,原本隶属于户部的抽分竹木局也一并转归工部管辖,意味着工部开始具备财政职能,行使征税职权。

明朝前后共设有十五个抽分场(局),例如:南京有龙江、大胜港两处抽分场;京师有通州、白河、芦沟、通积、广积五处抽分场;两京之外有真定、杭州、荆州、太平、兰州、广宁、淮安、保定等八处。其中以杭州、荆州、芜湖三处的抽分场存在的时间最长。

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竹木抽分场(局)在权属上并不归地方政府管辖,而是由朝廷直接派官员管理,一般是由工部派一主事或员外郎、郎中进行管理,并辅以御史、给事中监督。

如成化六年,朝廷令通州等五处竹木抽分局“每处差主事一员,给事中、御史各一员”,抽分场主事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对竹木进行抽税,并对抽分场的税收进行管理。

工部对抽分场主事的要求更为详细,不仅要求抽分场主事在工部发放的税收登记簿上“日逐登记,对同缴报”,“每季终,将抽过税银、物料开数送部查考,一年将终,预先呈部”。

也就是说主事需要每天进行登记,每个季度末和每年年末的时候需要将当期征收的税银或实物,连同税收登记簿一同运送至工部进行核查。

为了保证税收财务的清晰同时也为避免抽分场官员吃拿卡要,明朝采用印信文簿制度。

印信文簿是一种税收会计的账簿,最开始的时候是先在户部管辖下的税课司实行的,后来工部借鉴户部税课司和钞关的经验,也实行了这种制度。

具体做法是“工部颁发印信号簿十二册,其中内四册发地方有司登记所抽料价,四册该场主事收掌,四册填报工部稽查,该场主事仍督同原委该府佐贰官抽验登记。”

也就是说税收账簿一式三份,一份由地方官府登记当地征收物料的价格,一份由抽分场主事保管每日登记,一份填报登记好之后上报工部供核查,抽分场主事换人之后需要三份核查无误才能离任。

抽分场税率及税收形式的演变

众所周知,明朝时商品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因此商税的征收一般都是征收货币,例如户部所管辖下的税课司和钞关或征收铜钱、或征收宝钞、或征收白银,或几种都收,总之都是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征收。

而工部所管辖下的竹木抽分场有所不同,对竹木进行抽分目的是为了满足工程营建和修造漕运船只,所以抽分场在早期的时候都是征收实物,到了明朝后期一条鞭法之后,才逐渐向货币形式转变。

以竹木抽分为例分析明朝的商税征收

清江造船厂漕船修造

上面说过,抽分场是为工部的工程营建和漕船修造提供原材料的商税征收机构,以当时的条件,无论是工程营建还是修造漕船,所用到的原材料都是竹木,故而抽分场最主要的课税对象就是竹木,主要分为三大类:

  • 普通客商的竹木及竹木制品

主要包括各种木材、竹材,例如楠木、杉木、松木等木材,水竹、楠竹等竹材;以及木制品、竹制品等,如木板、木桌、木盆、屏风等;簸箕、扫帚、篾篮等竹制品。

总而言之,只要是用木材或竹子制成的无论是半成品还是制成品都属于征收范围。

  • 漕运军户附带的竹木制品。

明朝都城迁往北京之后,由于有大量人口需要养活,每年都需要将南方的粮食运到北方,这就催生了漕运的发展。而负责漕粮运输的是各地卫所的军户,明朝的军户生活极为困难,为了养家糊口,军户在运输漕粮的时候会夹带一些土特产及木料以获取利益。

明朝有严格的规定,军户可以携带一定的土特产以换取生活所需,但超过的部分会重罚。后来朝廷对漕船运输的限制进行放宽,每条漕船允许携带货物不超过载重的两成,并允许沿途贩卖,这些随船运输的包括酒、布、盐、竹木等商品也需要缴纳税收,并且是由竹木抽分场征收。

这个规定也就意味着,竹木抽分的课税主体得到扩大,但仅限于对漕船上的货物征税,其他船只上的货物征税仍然由户部管辖下的税课司征收。

  • 其他产品

我们前面说过,抽分场主要是为了工程营建和修造漕船,因此只要涉及到工城营建和漕船修造所需的原材料都在征税范围,如修造漕船所需的除了木材之外还有铁钉、铁线、铁砧等钢铁制品;桐油、豆油等油制品;黄麻、白麻、山麻等麻制品;煤炭、木炭等炭制品,总之只要涉及到修造漕船所用到的材料都在抽分场的征收范围内。

抽分税率

明初,竹木抽分局针对不同的竹木制品制定了不同的税率,一般分为“三十税一”、“三十税二”、“三十税三”、“三十税五”、“三十税六”、“三十税十五”六个等级。

不同的抽分场,不同的货物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如淮安抽分场对所有应课税货物统一征收固定税率,即“三十税一”,而杭州、荆州、芜湖三处抽分场也是采用固定税率,但税率为“三十税三”。兰州抽分场也是一样,税率为“三十税六”。

明初采用征收实物的征税方式,对过关商品一律按税率抽取一定量的实物,这些实物大多被用于造船和工程营建,但随着宣德年间后朝廷大规模下西洋停止之后,不需要在建造如此多的船只,大量征收的实物堆积在各个抽分场,工部允许各抽分场将这些征收的实物“卖银听用”,也就是说可以卖掉换成银子,但各个抽分场还是积压了大量的实物,因此各抽分场奏请改征实物为折银征收。

改成折银之后的税率不再是 “三十税几”的固定税率,而是根据不同货物的价值直接规定征收的数额,如根据《大明会典》规定:“杭州、荆州、芜湖三处抽分场对过境的货物,如建昌产的连二杉板每副抽银五两,清江产的连二杉板则是每副抽银三两,连二松板,每副抽银八钱;杂板,每副抽银四钱。”

而各个抽分场对不同的货物都有各自的征收标准,这个标准包括竹木的长度、宽度、厚度、直径、周围都有严格的标准,不同的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

而竹木的产地如果不同,其税率也不尽相同,根据竹木的产地划分为上、中、下三等,不同的等级,税率也不同。

因此,虽然改征折银之后避免了抽分场大量货物积压,但与此同时,抽分场的工作量却大大增加了。

抽分场课税过程

明朝竹木抽分场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贩运竹木的商船只有经过抽分之后才能顺利通过各个关口。

而商船要想顺利通过各个关口需要主动向抽分场主动报税,一般情况下报税的过程如下:商船到达抽分场关卡时,竹木商人主动前往抽分场申报船上所载的竹木种类和数量,抽分场根据商人汇报的情况确定税额,抽分场的官员还会进行抽验和丈量,如果发现商人故意遗漏或瞒报,将会进行严厉的处罚。

以竹木抽分为例分析明朝的商税征收

榷关遗址

抽分场经过实地查验和丈量之后,会根据标准确定应纳税金额,确定好金额之后须填写税单,即 “印信号票”,客商根据号票上登记的金额如数缴纳之后,领到“印信号票”也就是税票,税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商人带走,作为报关单,一份留底,这才算是完税。

经过以上过程之后,商人算是缴纳完税,但抽分场的工作并没有结束,抽分场的书吏需要将刚刚填写的税票登记到“印信号簿”上,需要填写两次,一次作为抽分场留底,一份上交工部核查。

而商人完税之后还不能马上就能过关,还需要到当地官府对税票进行备案,也就是我们前面说道的“印信号簿”,只有在当地方官府备案的“印信号簿”与抽分场留底的一册,还有工部备案的一册,三册都核实无误才算完成。

结语:

从上面我们梳理出来的抽分场课税对象、税率、课税过程来看,明朝对商税的征收已经发展到较为明确和规范,这也是明朝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大明会典·卷二O四·抽分》

2.《宋史·食货志》

3.《明史·食货志》

4《明宪宗实录》卷八十九、卷二百六十四

5.《芜关榷志》明·刘洪谟

6.《两浙南关榷志·敕书》

7.《漕船志·卷六·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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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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