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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系统有哪些
我们会在交易的书籍上或现实中,看到讲解交易系统的,但是我们并不知道这个交易系统是否管用,是否能盈利,如果盲目拿来用,很可能导致自己的交易陷入泥潭,延续着亏钱的步伐;或者,我们没有自己的判断标准,那么谁说这个交易系统“好”,我们就认为“好”,完全没自己的辨别能力,就很容易被忽悠,被割韭菜。想学习股票基金期货可以加V:zo53646,免费领取资料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判断交易系统是否可用的标准,以能躲过大部分陷阱,找到货真价实的交易系统,以实现稳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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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个判断标准
第一、直观上看,一个交易系统应该是完整的闭环,不能缺一环
既然是叫交易系统,中间有“系统”二字,就意味着它并非只是一个环节,而是应该至少包含入仓信号、止损信号、止盈信号、仓位管理,还可以加上加减仓信号,形成完整的闭环。行情出现什么信号,你就可以入仓;准备入仓时,要知道以多大的仓位入仓;入仓之后,何时证明自己判断错误或异常,要止损出来;有了浮盈后,要知道何时能撤离;当离场之后,完成一个循环,就可以耐心等待下一次的入仓信号,从而步入下一个循环,形成闭环。当然,加减仓信号属于附加,能够完善交易系统的细节。
图:交易系统的闭循环
如果缺少一环,例如没有与入仓信号相匹配的止损信号,你入了仓之后,不知道何时要砍仓出局,无法形成闭环,那么一次做错,遇到极端行情,你就会陷入巨亏,变得一无所有,则这种入仓的成功率再高,又有何意义?
现实中,这种情况很常见,大家会经常遇到喊单的人,只告诉你入仓位,不告诉你何时止损,如果中间价格下跌大,但最终行情又涨了回来,他会说“听我的,没错吧,你赚了吧”;可是如果行情没涨了回来,下跌了很大,你亏损巨大,他就会沉默不语,如果你去问他该怎么办,他会说“我早就离场了啊,你没早离场么?”
这种操作是没意义的,鬼知道他的实际操作是什么样的,可能没等价格涨回来,他就离场了,也可能价格跌了很大了,他还在那里套着。
同样,如果没有止盈信号,则有了浮盈后,何时离场就成全凭感觉的事情,无法形成闭环,它会严重影响到你的盈亏比,例如:有了一点盈利,你就跑,结果错失了后面的大利润,导致你的盈亏比很小,小盈利无法弥补止损,还是亏损的;或者,有了浮盈后,你不跑,结果行情又跌了回来,利润回吐,或打了止损,浮盈变浮亏。则这种没有止盈信号匹配的入仓信号,即使当初的入仓信号是成功的,也没意义,因为依然无法盈利。
绝大部分讲解交易的书籍中,都只给你讲入仓信号,反复去讲入仓信号,然后找一大堆特殊的例子,去说明他的入仓信号是多么成功,但其实这是个伪命题,是无法证明他的入仓信号是否成功的,因为没有止损信号和止盈信号相匹配,根本就不知道在那段行情中,你会在哪个位置离场,如何知道这次入仓信号是否成功?
大部分书籍或人都是打模糊眼,离场进行模糊化,对人产生欺骗性,而且也确实很容易让那些没有资深经验的绝大部分散户上当受骗,例如一段行情是涨了上去,但中间出现了许多次的回撤,如果他的离场信号进行清晰化的话,那么这么多次的回撤,都很可能早让他离场或止损了,但就因为离场模糊化,我们眼里看到的只能是:从他入仓信号出现后,价格涨了很高,如果当时做了,这段行情就让我吃完了,让我大盈利了,他的交易系统是多么牛逼啊。如下图:
图:没有止损和止盈信号相匹配,我们很容易被欺骗
当然由于大部分写书籍的人,本身都无法盈利,他如果将他的止损信号和止盈信号进行清晰化,则他的交易系统的盈利性是容易被检验,大家一检验,发现他的交易系统是很难盈利的,则他就容易被揭穿,所以为了防止被人揭穿,他就有意识地不讲离场信号,则听众们永远都无法知道他交易系统的盈利性,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反而根据上面所讲的假象,他暗含说:从入仓信号到最高价,直接算作他交易系统的盈利。我们因不知真相而被蒙蔽,从而推升了他的个人地位,他就可以永远四处招摇撞骗了。
没有止损信号和止盈信号相匹配,某一次的入仓信号是否成功,是没意义的,入仓信号的成功率也就没意义,成功率不仅和你的入仓信号有关,也和你的止损信号有关,点位止损大,其他一定的情况下,入仓成功率就会高,相反,成功率就会低;也会和你的止盈信号有关,如果你的止盈信号是赚一点就盈利,那成功率就会比较高,相反,成功率就会低。
所以如果没有与入仓信号相匹配的止损信号、止盈信号和仓位管理,那么这种交易系统无法构成闭环,是无法实战的。这种交易思想是没有意义的,而且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不能在双盲中去检测该系统的盈利性、盈亏比和成功率等,是不可用的。
第二:关键是可证实,可证伪,能够证实可以稳定盈利
交易理论不是宗教,不是用来崇拜和提高灵魂修养的,而是真枪实干地用来盈利的,不能搞半点虚的,个别的交易理论就被当成了宗教,例如某个交易理论,别人质疑不得,也反驳不得,一有质疑,就马上被群殴,被大家辱骂,不讲科学,要去讲信仰,要讲政治的立场,这可不行。
宗教是无法证实的,也无法证伪的,但没有关系,宗教是用来提高灵魂境界的,不是用来盈利的,所以宗教不需要证实,也不需要证伪,只要能让自己的心灵得到慰藉就行。
当一个交易规则具备入仓、止损、止盈、仓位管理等链条,能够形成闭环时,那么这个交易规则就可以叫做交易系统了,这个是交易系统是否可用的前提条件。但形成闭环的交易系统,未必就可以盈利的,大部分交易系统都不满足盈利条件,不过可以用来检验是否能盈利了。
交易系统既然是用来盈利的,那么必须能证实,也能证伪,否则他的盈利性是不确定性的,是随机的,鬼知道他是否能盈利,那么在实战中你大概率就会亏损。
交易要想稳定盈利,它的逻辑必须符合科学,那么必须能证明是否能盈利,这是最重要的,是马是骡,拉出来溜溜,是好系统还是差系统,自己溜溜就知道了,大部分书上讲的交易技术,看起来好像很厉害的样子,一溜就出问题,实操会亏钱,所以无论吹捧再厉害的技术,如果没有经过自己的亲身检验,都是不可信的。
1、证明能盈利的常见的骗人方法:精心挑选很多成功的案例
我们读大量的交易书籍,或者现实中遇到一些所谓的“大师”们,在讲解他的交易系统后,往往会例举许多精心挑选的例子,试图用许多的成功例子来证明他交易系统的盈利性。作为观众而言,我们也很容易被欺骗,因为这么多的成功例子,难道还不能证明这个交易系统的盈利性么?例如,在讲解他的趋势交易系统时,会精心挑选行情走势相对流畅的案例,从他的入仓信号发出后,行情就一路上涨,最终盈利颇丰,让观众或读者们惊叹,如果当时就拥有他的交易系统,早就发财了;如果是讲解抄底摸顶的交易系统,则精心挑选行情走势震荡的案例。
图:精心挑选成功的案例,让你眼馋,让你信服
说句不好听的,哪怕是阿猫或阿狗提出的一个破交易系统,我都可以找出千万个成功的例子,因为行情的走势千种万样,都不带重样的,想找各种特殊的成功案例,易如反掌。但是再多的成功案例,也无法证明这个交易系统能盈利,因为很可能还有更多的失败案例,能证实这个交易系统是无法盈利的,即可以证伪。
2、如何正确地证实交易系统是否能稳定盈利呢?大规模双盲测试
我们需要证实交易系统能盈利,同时要证伪亏损,不仅要找无数的成功案例,也要找无数的失败案例,来看成功和失败案例的综合结果,是亏损还是盈利的,此时就能证实,也能证伪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以前也讲过多次,那就是大规模的双盲测试或统计总结,把许多的股票或品种都按照实战的方式模拟一遍,经过多次的牛熊周期,此时就会包含千种万样的行情走势,也就会包含无数的成功和失败案例,那么此时就可以检验它是否能稳定地持续盈利,资金曲线要回撤小,能够平滑向上,资金曲线不能大起大落,如果大起大落,即使盈利,他也不是优秀的盈利,因为回撤大,实战中遇到不顺的行情,就可能会爆仓。
记住,大规模双盲和双盲后的资金曲线,是判断交易系统是否能盈利的核心标准,也是唯一的标准。
无论吹得多厉害的交易系统,你都不要相信,必须经过自己的大量双盲测试才行,毕竟大部分人都是刻意选择一些行情片段或成功案例,来验证自己的交易系统。
作者|蛋黄派投资,20余年交易经验,想学习股票基金期货可以加V:zo53646,免费领取资料
1943年的上海发生了什么事情
1943年,汪伪政权“收回”租界,设伪上海特别市第一警察局黄浦分局。
1月10日为配合汪伪政府对英美宣战,伪中华电影公司停止放映英美电影。
1月11日上海日本陆海军最高指挥官公布限制粮食运输办法。规定非经日军许可,所有上海市区内的食米、麦类、豆类、小米等粮食及其制成品,一律不准由清乡地区运出,亦不得运入上海市封锁线内。次日伪上海市政府公告,规定13日起实行上述粮食统制新办法。
是日《中美新约》《中英新约》签署。主要内容撤废英美在华治外法权,交还租界等。
1月13日中共中央华中局取消中共江苏省委,成立敌区工作部,部长刘晓,领导上海、江苏的地下工作。1944年8月华中局敌区工作部改称城市工作部,部长刘长胜。
1月14日意大利政府发表声明,宣布交还在华租界和撤销治外法权。
是日日军当局发还8家工厂。至此日军当局管理的140家在沪华商工厂,已发还104家。
1月20日伪清乡委员会上海分会颁发《上海第一期清乡地区实施规则》。规定设立户口清查实施委员会。至2月20日分期分区挨家挨户清查户口,凡12岁以上,60岁以下的无家属男子,一律返原籍或逮捕。
1月25日晨,哈同花园大火,洋房付之一炬,毗连旧宅亦受重损。宅内珍宝、古玩皆焚毁。哈同家属及佣仆200余人幸免于难。
是日据伪市政府警察局统计,全市有烟馆235家。
2月4日伪市政府训令各局、区署,5日起国旗上方附加的黄色三角标识一律除去。
2月12日公共租界工部局所设各华童小学取消英文课,改教日文。中学部减少英文课时,以日文课时取代。
2月13日日首相东条英机到达南京和上海,策划“中日两国的真正合作地带”。
2月16日公共租界工部局封闭南京路(今南京东路)新凤祥、老凤祥、方九霞、裘天宝4大银楼。
2月17日日本占领当局决定,居留在沪的英、美等敌国侨民限令月内迁入指定的“人民集合所”居住。
2月中旬日本占领当局集中拘禁在沪英、美、荷等国侨民,德、奥在沪难民居留地区被限于提篮桥一带不足一平方英里的区域范围内。
2月23日法国维希政府发表声明,“决定撤销在华治外法权,并交还北京使馆区、上海等地的法国专管租界行政权”。
3月15日汪伪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在沪成立,专管军需及统制物资的收购配给。
是日伪市政府保甲委员会成立。17日伪市政府发布《上海特别市保甲委员会暂行组织规程》。
3月19日日军将上海市郊经济监视哨(又称封锁线)移交汪伪市警察局管理。
是月中共中央华中局成立城工部和联络部后,上海军地工作改由城工部领导。
是月伪市政府对所辖区域作新的划分,分为市区和特别区两部分。
4月3日打浦桥自1937年八一三事变封闭以来,是日开放。
4月5日南市文庙举行春季祀孔典礼。
4月16日上海沦陷后成立的中华、中联、上海影院3家电影公司,是日合并为伪中华电影股份有限公司。1942年5月起,日伪“中联”电影公司拍摄约50部电影。春日伪成立中日广播协会上海事务处。
5月1日日伪在上海实行第二期清乡。清乡地区为崇明、宝山、嘉定3县,修筑封锁线长221公里。
5月8日伪市政府发布密令,日本大使馆已决定征用吴淞、宝山狮子林炮台、月浦镇、罗店镇和大场镇,设置军用设施,占地共25万余亩。
5月29日汪伪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处改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署。
5月下旬上海市内煤球供货短缺,煤球公会规定限量零售。
6月1日商务印书馆、中华、世界、开明、大东等书局联合组成中国联合出版公司。是日汪伪中国青少年团上海地区清乡团部成立。
6月30日汪伪政府外交部长褚民谊与日本重光葵在南京签订《关于交还上海公共租界条款》及《了解事项》。规定8月1日起租界行政权及公共设施资产及负债,由伪国民政府
继承。是日汪伪清乡委员会上海分会结束。
7月22日汪伪政府代表夏奇峰等与法国维希政府代表在南京签署《交还上海法国专管租界实施细目条款》及《附属了解事项》。
23日汪伪政府代表褚民谊与意大利大使签订《关于交还上海公共租界实施条款》及《了解事项》。
7月24日日军当局归还申新纺织厂等24家华商工厂。至此,被日军抢占的140家华商工厂全部交还。
7月30日汪伪国民政府“接收”上海法租界区,改称第八区。
7月31日汪伪政府决定,设在上海的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全部解散,改设两院两署制度。
7月下旬伪市政府决定,拆除在外滩和九江路的赫德、巴夏礼两座铜像。
是日市政当局取消前因橡胶原料短缺,实行的套鞋须在雨天购买、球鞋跑鞋须在晴天购买的规定。
是月上海米价暴涨至每石2100元。
8月1日汪伪国民政府“接收”上海公共租界区,改称第一区。
是日汪伪上海地方法院成立。汪伪高二、高三分院被撤销,成立汪伪上海高等法院。
8月9日汪伪政府在上海召开最高国防会议临时会议,通过《收买棉纱棉布暂行条例》及《实施纲要》。规定所有棉纱棉布由商业统制总会统买,不得拒绝或妨碍。
8月26日伪上海市长陈公博命令第一区公署,将外滩所有铜像拆除。
是日陈公博命令第一、第二两区分署所有该区内以外国人名作路名的马路于10月10日改名。10月8日伪市政府颁发训令,从10时起一、八两地及越界筑路路名的西文,一律改用新名。10日全市240条以外国人命名的马路全部改用以中国地名命名的新路名。
8月29日第四十五期户口米开始发售,每人减为半升,另加杂粮半升。
9月1日伪市政府布告,规定全市饭馆酒肆营业时间为下午5时至晚上11时,舞场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2时。
9月9日伪江苏省省长、特工总部主任李士群被日军毒死。
9月14日上海开始实行凭户口证购食盐。10月5日全市开始对肥皂、火柴等日用品实行配给。
9月29日陈公博致电各区公署,要求推行随田赋带征军警米。规定不论产米区和非产米区,一律以每亩征米1升5合。
10月1日伪市保甲委员会颁发《抽查各区户口暂行办法》。
10月10日原公共租界工部局学务处所属中小学及原法租界公营局所需学校,由第一、八区公署教育处接收,一律改为市立学校。
10月30日汪伪商业统制审议委员会通过《棉花统买统配暂行办法》,在上海等地实行棉花统买统配。
11月8日华商证券交易所经汪伪财政部和产业部批准复业。
11月16日上海实行计口配售火柴,每人每月一盒。20日实行计口售皂,每人每月限购一块。是月上海煤、炭、木柴等燃料一致狂涨,激起物价全面暴涨。
12月1日第三期清乡开始,范围为川沙、浦东南、浦东北3个区。修筑封锁线56公里。
是日因煤炭缺乏,全市实行限量供电。
12月7日煤球每担涨至300元。
12月16日伪市政府公布《上海清乡地区清查户口实施规则》等。
是日上海黑市米价由1月每石1500元涨至2600元。
年底,汪伪“七十六号”特工总部改称汪伪政治保卫局上海分局。
是年1939~1943年新开设银行118家、钱庄146家,创历史最高。
是年全市华商工厂约倒闭2/3,剩1145家。
是年全市有学校1019所。
股票中如何看现量
如图箭头所指方向:
现量理论上是刚成交的一笔的总量,在一般交易软件中都可以看到,但并不是看到的就是现总量,因为有些(特别是大笔成交)成交在一般交易软件中是看不出来的,这叫幕后交易。所以不用特别注重现量的成交量。
每笔均量是指某只股票当日的总成交量与当日的总成交笔数的比例。也称作每笔成交量。每笔成交量的大小,显示出某股的交投活跃程度和大资金进出的力度大小。与换手率仅反映交投活跃情况相比,每笔均量还可有效的反映大资金的买卖增减。某只股票有时在同一股价区间换手率相同,单笔均量却发生明显的变化,则多意味主力行为已发生了变化。
我国现行的《刑法》一共有多少条多少款新修订之后有变动么
我国现行的《刑法》一共有10章451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由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变动如下: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修改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四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修改为:“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三、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十、将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五十一、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修改为:“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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