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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见殴打异性
梦见殴打异性
梦见殴打异性,女人能够在做梦时候梦见蛇是财运有好转,如果能在梦中能感觉到悲痛、伤感,则有不好的可能预示,预示着近期你财运方面要注意以免丢失,下面是周公解梦梦见殴打异性吉凶和宜忌。
梦见殴打异性1梦见殴打异性是什么意思?周公解梦:
梦见殴打异性,象征着你近期运势不错,将在人际交往方面进展很顺利,会结识很多不错的新朋友,并获得大家的好感和赞誉。
工作者梦见殴打异性,意味着你近来的生活过得很稳定,能够有效完成自己的工作,比之前有更多的晋升机会,承担一些额外的责任。
商人梦见殴打异性,代表着你财运上升,正在做的生意将会红红火火,顺利赚取利益,还将有不错的投资机会,把握机会,就能顺利收获成功。
单身者梦见殴打异性,暗示着你近期的感情运势不错,将有不错的恋爱对象出现,并会有与之一起外出游玩的机会,要把握机会,展现自己的优秀,真诚待人,就能顺利收获爱情。
恋爱者梦见殴打异性,表示着你近期感情运势不错,表露了你想要将爱情升华的迫切渴望。可以跟对方袒露心扉,相信你们之间的感情,让你们的爱情开花结果。
学生梦见殴打异性,预示着你近期的学习运势很好,不仅在学习中感到轻松,还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要继续勤勉努力,争取学业上的更大成功。
投资者梦见殴打异性,标志着你交友方面的运气很顺利。这时最好由你来领导这群好友,保证可以得到大家的.信赖,彼此和睦相处。
已婚者梦见殴打异性,寓示着你的家庭将会十分和谐,你能够将家庭打理的很好,而且会与家人相亲相爱,过上幸福的生活。
年轻人梦见殴打异性,寓意着你对他人尽心竭力,和他们的感情会更加深厚,会得到他人的赞扬。
梦见殴打异性2一、现代解梦
1、梦中遭无关人员殴打
预示着梦者霉运来袭,会面临很多挫败,要坚信自己可以冲出困境,摆脱现状。凶3分;不过若梦中梦者正在抵挡别人殴打,则意思正好相反,是工作上取得晋升的意思。
2、梦中伴侣遭遇殴打
暗示着你们的感情天长地久,双方情深意浓。
3、梦中殴打他人
代表梦者真心为别人付出,得到了人家的认同和欣赏夸奖。
二、原版解梦
1、《敦煌本梦书》
遭他人殴打于梦境,不祥之兆,预示灾难。
2、《梦林玄解》
遭他人殴打于梦境,不祥之兆,寓意失去受损。
3、《周公解梦》
遭他人殴打离世于梦境,乃祸事将离之意。
殴打他人于梦境,乃为人所赞之人,有声名鹊起之意。
配偶遭殴打于梦境,意为夫妻二人琴瑟和鸣,情比金坚。
遭无关之人殴打于梦境,不祥之兆,霉运临头。
胸膛遭殴于梦境,意有刑狱之危。
梦见靠自己打败了别人,这意味着他奉献给别人,也会得到别人的称赞。
如果梦见自己打败了别人,他会受到别人的表扬。
原版周公解梦
梦见被打了,一个大杀人犯。《敦煌本梦书》
被打死,走向灾难。《周公解梦》
梦想被打败了。梦见被打,失物就来了。《梦林玄解》
打人成名。《周公解梦》
他妻子被打了,他觉得自己很坚强。《周公解梦》
陌生人打自己,但自己是主人。《周公解梦》
捶胸顿足,坐牢。《周公解梦》
心理学解梦
梦的解释:玩是身体亲密接触,象征友谊。
精神分析:梦见自己打别人,意思是他会尽力帮助别人,也会被别人称赞;梦见唆使别人打人,这是吉兆。挨打的人会是你最好的朋友。梦见本人被一个与自己无关的人殴打,这是一个坏兆头,也是一个坏兆头。如果梦到最终被杀,这表明所有的痛苦和灾难都将结束,他将过上非常幸福的生活。如果病人做了这个梦,他的身体会很快恢复。梦见击中了自己的胸部,这是一个不祥的征兆。
学校安全通知
学校安全通知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通知频频出现,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安全通知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安全通知篇1各中小学、幼儿园:
20xx年暑假将至,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事故进入高发期,为不断提高中小学生(幼儿)安全素养,进一步完善家长(监护人)安全责任提醒落实机制,减少中小学生(幼儿)伤害事故和非正常死亡人数,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安全健康成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新区教育局决定组织参加中国教育学会在学校安全教育平台上开展的“全国中小学生(幼儿)20xx年平安暑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提高安全素养·健康快乐成长
二、活动对象:全区中小学生(幼儿)和家长
三、活动时间:20xx年6月25日-20xx年8月31日
四、活动网址:
五、活动内容:
模块一:安全知识学习
学生版:以视频的形式,围绕学生在暑期最易发生的如:溺水、交通、消防、食品等安全事故进行讲解,旨在强化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安全伤害事故的发生,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假期。
家长版:以视频的形式,提醒家长在暑期必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明确告知家长履行监护人职责,承担起学生在暑假期间的看护责任。
模块二:学生安全素养测评
学生安全素养测评分为:自然环境安全素养测评和心理安全素养测评。
幼儿段和小学(1-3年级)完成自然环境安全素养测评。
小学(4-6年级)、初中段完成自然环境安全素养测评和心理安全素养测评。
六、组织办法:
由学校布置为20xx年暑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登录“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点击活动入口或到“我的作业”中,按页面提示完成学习和安全素养测评,电脑或手机均可参与(学生和家长参与流程详见附件)。
七、组织要求:
1、精心组织:各学校要召集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对“20xx年中小学生(幼儿)平安暑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的时间、内容、形式、组织管理等做出周密安排,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覆盖每一名学生和每一位家长,切实提高学生和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2、加强督查:各校要对“中小学生(幼儿)20xx年平安暑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联合新闻媒体对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确保活动效果。
八、数据反馈
学校在专项活动页面“查看完成情况”,可以分别详细查看学校、班级、学生的详细完成情况,学生和家长也可以查看自已的完成情况。区教育局在专项活动结束后,将对各学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联系方式:
20xx年x月22日
学校安全通知篇2各位老师、同学:
寒假将至,为确保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度过一个祥和愉快的假期,保卫科在加强自身工作的同时,特做出安全提示如下:
一、放假前期,各院(系)、处(室)要进行一次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活动,堵塞每个工作环节上可能出现的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院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院(系)、处(室)要妥善保管办公设备、机要文件、印鉴等贵重物品,现金存放要严格遵照财务制度办理。离开办公室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管是否拧紧、电源是否切断。
三、请勿在办公室、教室和宿舍内放置现金以及贵重物品。
四、各学生公寓、锅炉房、配电室、水泵房、图书馆、财务室、物资仓库等重点部位在放假离开前需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彻底消除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隐患。
五、请各院(系)辅导员老师通知监督每个学生将违规使用的电器带回家,不要在学校存放、使用。
六、积极配合校警工作,携带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出校门时,请自觉接受检查并请出示相关证明(由宿舍带出的物品请出示宿管员开具的证明,由办公室带出的物品请出示其办公室开具的证明)。
七、放假回家及外出旅游、探亲访友需要订购车票时,应到铁路部门授权的车票代售点,切勿轻信他人上当受骗(特别是一些街头巷尾私自摆摊的代购车票点)。外出时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乘坐车、船、飞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身生命安全。
八、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谨防不法中介机构的招聘、招工、业务合作等虚假宣传,坚决不参加传销、邪教等违法组织,有意外情况发生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祝各位老师、同学身心健康,阖家欢乐!
**国际学院学务处
二○**年三月**日
学校安全通知篇3各处室、级部、班级:
中秋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假期间学校财产安全及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各级部、班级要在放假前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及相应的法制教育,主要针对节假日期间学生防溺水安全、交通安全、外出活动安全、防火安全、网络安全、饮食安全等开展教育工作,要把防溺水安全教育作为重点,决不能有一丝一毫松懈,确保学生不到水边玩耍、不下水洗澡。
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充分利用教育媒介资源、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广大家长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家长进一步增强节假日对孩子的监护意识,把孩子的安全放在心上,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带孩子在池塘、水库、河道等危险性较大的地方玩耍,严防假日学生安全事故发生。
各位班主任在放假前,制定一份学生假期安全公约,让全体学生认真学习并签名。
二、加强值班,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值班教师、带班领导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联络渠道畅通,要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密切掌握各种安全动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做好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立即按规定上报。要加强值班巡视,严防偷盗事故发生,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学校安全通知篇4各县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
“五一”假期将至,天气转暖,假日出行将迎来高峰期,溺水、交通、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极易发生。为切实做好“五一”假期学校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五一”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针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管好每一所学校,保护每一位师生”。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开展一次认真全面的主题安全教育,着重进行以下五方面的教育:
一是交通安全教育。要教育学生特别是小学生节假日出游,要以安全、就近为原则,必须有家长陪同,不要到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游玩。要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三无”车辆和超载等不合格车辆。
二是防意外事故教育。要教育学生“崇尚科学、拒绝邪教”,拒绝黄、赌、毒及各种迷信活动,不参加可能危及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不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酒吧等社会娱乐场所,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玩危险游戏。要讲社会公德,讲文明礼仪,注意食品卫生安全,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食物,不购买三无产品,防止食物中毒。
三是防暴力侵害教育。节假日期间,学生独自居家或外出机会增多,易受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放假前加强对如何独自安全居家、外出怎么防骗防拐、怎样与陌生人接触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努力保障学生安全。
四是防溺水教育。针对我市临海,水库、池塘众多的实际,天气逐渐转热的特点,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在水边玩耍、游泳而导致溺水死亡的事件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重点教育孩子做到“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教育孩子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手拉手盲目施救,要智慧救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
五是森林防火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学生森林防火”教育活动,严禁学生带火种上山或到户外玩火;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以达到教育每一名学生、带动每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教育目的,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环境,坚决杜绝各类火灾的发生。
六是心理健康教育。中考、高考复习期间,学生心理压力陡升,各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化解压力,正确对待考试;要全面摸排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要实行“一人一策”,落实相关干预措施,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克服心理障碍,顺利度过青春期。
同时,要加强家校联系。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开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广大学生家长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和督促学生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严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彻底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重点检查学校的门卫值班、消防设施设备、用电设施设备、校舍和宿舍、厕所围墙、体育器材、食品和饮食、危化物品等方面的安全状况和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结合学校实际和春夏流行传染病的特点,强化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检查,重视学生饮水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切实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控和报告制度。要认真排查、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要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节假日期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周密布置。
四、严格落实值班和报告制度
各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学校安全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请各县区教育局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
学校安全通知篇5各处室、年级组、职工组、艺术组、体育组、信息技术组:
为使全校师生度过一个安全愉快寒假、春节,确保放假期间学校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现将假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处室、年级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工作领导,确保假期校园安全和师生员工平安。
二、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部门)要在放假前对所管辖实验室、机房、办公室等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有效排除,充分做好假期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防范意识。各单位(部门)在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摸清学生假期去向等动态信息,提请大家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食品卫生、交通安全。
四、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寒假期间公寓实行全封闭管理,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出,防止学生公寓火灾、盗窃等案件发生。
五、教育子女,注意防火安全。教职员工要加强对子女教育管理,告诫并监督子女不要玩火;不随意摆弄电器设备;不要点燃草坪、枯枝村叶等杂物;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人身伤害或引发火灾事故。
六、加强假期值班工作。放假期间,贵重仪器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对假期不使用办公室、实验室、仓库,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好水源,并粘贴封条,防止发生不安全事故。对各重点要害部位,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假期安全值班制,物业管理公司要安排好保卫巡逻人员,并于放假前将值班安排报保卫处。
七、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放假期间,保卫处将严格门禁制度,进入校园一律凭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敬请广大师生配合。全校教职工要自觉维护学校安全秩序,教育家属子女,尊重配合门卫和值班人员工作,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发现紧急情况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安全通知篇6各学院、工业中心:
根据学校稳定安全工作安排,为维护正常的校园学习、生活秩序,请认真分析当前学校稳定安全工作形势,认真排查影响学校稳定安全的各种因素,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学生的关注和引导,学校近期安全工作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学院要分批、分层次召开班会、年级大会、学生干部会议、信息员会议、相关人员座谈会等,切实了解学生思想状况,从不同方面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彻底的摸底、排查和分析,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工作总结《学校近期安全工作通知》。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干部积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等学习生活场所,切实了解学生状况,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尤其对需要重点关注的九类学生要安排专人通过个别交谈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
需要重点关注的九类学生:
1、尚未联系到工作的毕业生;
2、毕业班中的结业学生、不能取得学位证的学生;
3、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4、未交清学费的学生;
5、生源地贷款的学生;
6、学籍处理的学生;
7、心理有问题的学生;
8、在外住宿的学生;
9、沉溺网络的学生。
学校安全通知篇7校属各单位:
暑假临近,为加强暑假期间的校园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暑假期间安全教育工作,要利用班会等形式做好对学生在暑期防抢防骗、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实习诈骗、防网络诈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二、教育学生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暑假期间不得参与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到歌厅、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外出时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长途行程尽量结伴同行;游玩时妥善保管财物,参加游泳活动时在限定区域内游泳并携带必要的救生用品,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暑期求职时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找工作,不要轻易相信和交钱给中介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网络时注意账户密码安全,购物时选择信誉、评价好的交易对象和平台,不要轻易下载或打开来源不明的文件和别人提供的虚假链接。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三、学生处要加强假期前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学生宿舍的'检查力度,教育学生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防范工作。留校学生严禁带外人进入宿舍,更不允许外人在宿舍留宿,若在宿舍楼内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提高警惕,及时向楼管或保卫处报告,要详细检查每一个宿舍门窗是否牢固、安全,对无人居住的宿舍要上锁、贴封条。
四、有贵重物品的学生,如假期回家探亲、访友,学生处应将学生的贵重物品统一存放、集中管理。
五、要高度重视校园防盗、防火工作,校属各单位要教育本部门员工树立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下班、放假、长期外出期间,要切断宿舍、办公室电源,并将贵重物品转移安全地方存放,确保公私财产不受损失。
六、重点要害部位,存放贵重文献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落实值班责任,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七、各二级学院放假前需将本院多媒体教室内电脑、投影仪等贵重物品集中统一保管,并将存放位置报安全稳定办公室备案,同时安排人员值守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要严防被盗案事件的发生。
八、要认真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暑假前,全校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所属办公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自查自改工作,重点要从防盗、防火方面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暑假前必须整改完毕。
九、要加强暑期学校施工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西安思源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条例》,从严落实“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校园安全工作制度,防止施工期间因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范操作,而引发的盗窃、火灾、伤残和治安等案件的发生。
十、要加强对暑期勤工俭学、专升本辅导班和军训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严禁夜不归宿和长时间在外逗留,以防校外被抢、被伤害案事件的发生。
十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来校参观家长和学生的接待等各项工作,保障家长和学生在我院参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西安思源学院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7月12日
学校安全通知篇8各位同学:
冬季来临,天气逐渐干燥,易引发火灾等事故。为进一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扎实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公寓楼内进出人员核查制度,对拒不配合晚归登记管理的学生,学生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2、私接乱拉线路。不允许在走廊内拉扯网线;不允许使用各类插排向床头等处乱接电线;
3、使用禁用电器。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热饮水机、电水壶、电吹风、暖手宝、电热毯等高能耗电器或纯电阻发热电器。对存放或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4、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三无产品、无3C强制认证电器、改装插排等劣质电器;
5、不正确使用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对充电蓄电池、充电台灯进行充电;严禁在宿舍无人时给手机电池充电;严禁将插排放在床上给手机等电器充电等;
6、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等。对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物品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7、存放可燃物、杂物。部分学生宿舍内和阳台上堆积了废旧书籍、报纸和矿泉水瓶等可燃的杂物,请集中清理放置在阳台上的废旧物品、啤酒瓶、矿泉水瓶等杂物;
8、在宿舍内吸烟。严禁在宿舍内吸烟和在阳台上往下乱扔烟头等,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9、公寓服务中心将每周组织各学院辅导员排查、检查。大学生自管会、校自律会及各学院自律组织将对学生公寓不定期进行宿舍内务、宿舍内不文明行为、使用违禁电器等方面的联合检查,每周将检查的违纪结果进行全校通报。
学生工作处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
二〇**年十二月
学校安全通知篇9全体同学及家长朋友:
6月15日,XX县XX屯镇XX村小学二年级三名女学生下午放学回家后结伴玩耍,傍晚7:30左右有人看见她们一同去村南玩,晚8点以后家人寻找,在村南村民用于取土的深坑旁发现了衣服和鞋,晚10:40左右打捞上来的三个女孩均已溺水身亡。
进入暑期后,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全体同学及家长朋友要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杜绝麻痹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加强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以下要求:
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备、不熟悉的区域和无救护的水域游泳。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营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避免盲目施救导致的溺亡事故。
XX中心校
20xx.6.20
学校安全通知篇10各中小学、幼儿园:
端午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广大师生度过一个愉快、平安的假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各校在端午节前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做到:注意交通安全,做到文明出游,不乘坐无证“黑车”和车况较差的交通车辆;注重防范溺水事故和饮食安全;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意识,防范事故和消防安全事故等。同时,要通过校讯通、微博、微信、QQ等多种形式提醒家长,切实加强节假日学生的安全监管,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此外,对因各种原因滞留在校的学生,各校要组织好留校学生的学习生活,确保安全。
二、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各校要按照《关于开展20xx年校园应急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甬教安体〔20xx〕142号)、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学校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学校设施场所安全、实验室危化物品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以及校园周边安全状况等。对发现的隐患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及所属街道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节假期间各校要在校园内安排充足的力量值班,切实加强对校园的安全巡查。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联系通畅。按要求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电脑上什么浏览器好用
谷歌浏览器、火狐浏览器
目前认为最好用的浏览器,简洁、无广告、流畅。使用自研的内核。
一个不错的浏览器,流畅、简洁。可以登录账号,同步相关数据。比如,收藏夹、浏览记录。使用自研的内核。
请给我一份详细的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
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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