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投资人/求职者当心陷入高大上的虚拟货币的陷阱
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某同他人假借充值、购买指定商品获得积分,以积分兑换虚拟货币及用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等方式,通过宣讲会、业务员线下推销等公开方式对外宣传,并承诺通过注册成为“超级码头”网站会员等方式可以变相获得高额收益。
被告人程某等被认定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定罪处罚。
律师解析
一、虚拟货币被禁止交易,投资者切勿轻易进入该市场
虚拟货币一度被炒作的神乎其神,很多人根本不了解,都是抱着随大流的方式进入,但待到离场时发现自己已经皮骨无存。
2017年9月4日实施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同时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根据规定,虚拟货币的交易是被禁止的,所以,基于此规定,我们应当提高市场上任何以虚拟货币交易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充分了解,切勿盲目进入。
二、虚拟货币被禁止交易,求职者切勿轻易进入该市场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求职者而言,一定要审时度势,认清当前的情势,不能被高薪诱惑,否则面临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三、以虚拟货币之名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将被严厉打击
笔者检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相应案例不胜枚举,基本上都是接着虚拟货币的神秘性骗取或者吸引投资者投资。有些干脆就是直接诈骗投资者的资金。
根据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性首当其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就是非法性的表现,如果承诺高利或者高额回报就具有利诱性的特征。通常而言,行为人采取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这就具备了社会性的特征。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前述特征,就会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对于一般的业务员而言,通常也会以此罪定罪处罚。而且相应的收入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予以追缴,另外还会处以罚金。
在相关案例中,很多业务员都难辞其咎,最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虽然在退赔之后被取保候审,但遭受的处罚却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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