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从“NFT”改为“数字藏品”?
6月23日,支付宝联合敦煌美术研究所限量发售“敦煌飞天”“九色鹿”两款付款码皮肤NFT,没过多久,闲鱼上就出现二手交易,原价10支付宝积分加9块9的NFT被标价几十万到上百万,“敦煌飞天”最高被炒到150万一个。
8月,支付宝更新用户服务协议,明确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NFT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严格禁止炒作、场外交易、欺诈等非法使用方式;明确转赠条件等规则。
10月23日,界面新闻报道蚂蚁、腾讯的“NFT”字样全部消失,改为“数字藏品”。蚂蚁链接受采访时表示:
- 坚决抵制一切形式的炒作;
- 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藏品为名,实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 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商品价格恶意炒作;
- 坚决抵制任何形式将数字藏品进行权益类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 反对数字藏品金融产品化。
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牵头发布《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用词是“数字藏品”,核心思想是:
- 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
- 坚决抵制任何实质发行和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
从NFT到数字藏品,名词变化可能是考虑到当时的环境:
- 2013通知、2017公告后,今年的924公告再次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海外NFT与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直接挂钩且“金融产品”属性鲜明。
- 这种情况下,即使二者技术含义相同,国内项目方发行NFT时也会更加强调其“虚拟商品”的属性,与虚拟货币脱钩,与“炒作”及“金融化”风险脱钩。这一点在平台规则中也有所体现。
比如以下这个“买家市场行为”条款。
平台条款的主旨:防范炒作与金融化风险
前几天某版权巨头发布自有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有专门规范“买家市场行为”的条款:
- 明确禁止用户操纵市场价格。
明确禁止用户通过接受、征求、提供、投标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歪曲或导致歪曲特定艺术的数字藏品、数字藏品组价格,造成人为贬值,虚假膨胀或以其他方式呈现的欺骗性影响。
- 明确禁止用户竞标、出价或购买自己的作品。
明确禁止平台艺术家,所有者和收藏家对自己列出或提供的数字藏品进行竞标、购买或出价,特别是为了人为地影响所列数字藏品的价格。 - 明确禁止用户进行反竞争行为。
目的还是防止用户人为地抬高或降低数字藏品价格,虚构对数字藏品的需求(即“冲销交易”)或任何其他反竞争性招标行为的欺骗行为,例如不限于“哄抬”,“消极竞标”,“虚假竞标”或“利用⻢甲竞标”。 - ......
这类规则的设计和早年文化交易所合规标准有延续性。
38号文、37号文和文交所的前车之鉴
2010年前后,有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推出文化艺术衍生品二级市场的投资交易模式,人为将艺术品交易赋予金融属性,导致金融风险,招致政府清理整顿。
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文件指出:
……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对于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清理整顿过程中,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平台大多还是“收取平台服务费+交易撮合费”的“电商平台”。
如果遇到项目方说可以做“投资”,就需要多做判断——因为一旦平台试图将数字藏品金融产品化、开拓二级交易市场,就有可能突破红线。
评估NFT项目的基本框架
叫NFT也好,叫数字藏品也好,参与NFT项目前都需要先看一下:
- 交易平台在哪,上的是什么链?境内还是境外?用什么购买?人民币还是虚拟货币?
如果项目方说可以用以太坊之类的虚拟货币购买,受政策原因和司法管辖权影响,要做好投资风险自担的心理准备。
如果是用空气币、山寨币支付,还有遭遇传销、诈骗,血本无归的风险。
再看一下:
- 购买的是什么权利?使用限制是什么?
只能收藏欣赏,还是可以转增、转发、展览展示、修改,还是可以二次销售? - 违规后果是什么?会不会封号、销毁数字藏品?
艺术家(平台一般会有单独的签约协议)还需要仔细看以下条款:
- 知识产权、肖像权等授权许可条款
- 权利限制条款
- 分成规则与结算条款
各个平台差异巨大,签约前一定要看清楚平台要拿走哪些权利,尤其是:
- 是否涉及转授权权利
就是平台再转授权给第三方的权利。
- 是否要求维权权利
最近沸沸扬扬的青花椒事件,公司撤诉时澄清说是第三方知识产权拿走维权授权并主导诉讼。
- 是否要求排他权
类似只能通过本平台上链之类的要求。
小结
如果去看“元宇宙”“NFT”相关的视频、文章、券商报告(甚至媒体报道),会发现有些内容不会区分“国内NFT”和“国外NFT”的差异,甚至故意混淆,诱导投资。
导致目前的市场状态是“乱象”大于“有序”:
- 一边是上市公司带头炒作元宇宙概念,虚拟资产交易虚火旺盛;
- 一边是各类“真假出海”的项目方和平台方,披着矿游、链游、NFT等外皮,做虚拟货币发行、炒作之事,继续在国内外的社交平台、视频网站、通信群组大力推广、拉客;
- 一边是NFT知识普及和反诈信息的滞后。
参与项目还是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