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区块链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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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北京银保监局开展“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周活动,发布一系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提示消费风险。

北京银保监局:警惕“虚拟货币”、“区块链”骗局 勿让非法集资钻空子,早在去年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提示称,此类活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今日银保监局在次发布提示。警惕虚拟货币骗局。



声称虚拟货币可一夜暴富 非法吸储100多亿

外籍人士张某伙同赵某、李某等人,在境外成立了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专门从事在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张某等人对外宣称他们所经营的“某某币”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具有极大的升值空间,并且号称是在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及其控股的十大互联网产业中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会员之间记账的方式,该数字货币可以流通,增值迅速,能让投资者“一夜暴富”。其后,张某等人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涉案人数百余人,涉案金额100多亿元。后张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并以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受到了刑事处罚。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比特币的暴涨让人们对数字货币充满幻想,但实际上,真正有应用价值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只是极少数。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此类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网络化程度高。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二是跨境化明显。许多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三是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具有较强蛊惑性。

风险提示: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远离非法集资

北京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

一是理智看待区块链,切勿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从目前技术发展来看,数字货币尚难以全面发挥真正货币的功能。上述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金融创新”,实际上只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其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识破这些“金融创新”背后的陷阱,切勿盲目轻信天花乱坠的承诺,最终让自身财产受到损失。

二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投资常伴风险,想要高收益必然要承受高风险。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能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要注意学习金融和投资相关知识,客观评价自身风险承受度,选择正规投资渠道,实现自己财富保值增值的目标。

根据五部门发布的提示,此类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

01

网络化、跨境化明显

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02

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

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03

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15年初,外籍人士张某伙同赵某、李某等人,成立了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专门从事在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张某等人对外宣称他们所经营的“某某币”是由“比特币”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具有极大的升值空间,并且号称是在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以下简称“金融集团”)及其控股的十大互联网产业中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会员之间记账的方式。张某等人对外宣称,该数字货币可以流通,增值迅速,能让投资者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该数字货币项目对外运营资金筹集有两种方式,分别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均可以让投资者获得巨额利益。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张某等人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不断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涉案人数百余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后,张某等人被警方抓获,并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作案手段

一是瞒天过海,虚构公司实力。张某等人对外宣称,其成立的网络公司由某知名国际金融集团实际控股,该金融集团在新西兰注册,同时还对另外多家互联网公司控股。而且网络公司主要经营“某某币”的“股权众筹”,声称要把“某某币”打造成互联网数字货币。经查,上述情况均不属实。

二是高利诱惑,欺骗公众投资。该组织对外宣称“某某币”是由“比特币”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欺骗性宣扬“某某币”具有巨大的升值空间,诱惑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要成为“某某币”组织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获得相应级别的“某某币”激活码,会员注册后不能退会,不能退款。该组织还以返利抽取提成的方式激励成员发展下线,吸收资金。每个层级往下发展一个用户最低可提取10%的收益,级别越高,提成越高,但是只能以数字货币激活码的方式获取收益。这样资金不断流入该组织的账户,货币激活码也不断增加。“某某币”项目运营资金筹集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两种方式。股权投资方式为每人缴纳一万元,成为合伙人,级别越高,奖金比例越高。债权投资分为活期理财和定期理财,其中活期理财日利率为0.03%,定期理财月利率最高2%。张某对外虚假宣传“某某币等同于人民币价格”,可在网络上流通,每天按万分之三增值,但实际上并不能流通,也无法交易。

三是层层返利,不断发展下线。张某等人以“股权众筹”为名欺骗投资者,规定每位投资者可以发展10个下线,下线可以继续发展下线,共19代,每发展1个下线即可获得2000元回报,下线再发展下线,可以得到1000元回报,以此类推。如果投资者没发展下线,则投资一年之后可获得近两万人民币。

案件警示

比特币的暴涨让人们对数字货币充满幻想,但实际上,真正有应用价值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数字货币是毫无实际应用价值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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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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