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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老赖说不!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获得了法院支持自己的生效裁判文书后,另一方当事人便应当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很多情况下案件即便进入了执行程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旧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成为“老赖”。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执行难”,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出台,再到2019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公布。不断有新的措施出台来解决“老赖”的问题,包括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对其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等。本文所探讨的便是对“老赖”最终极也是最严厉的措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更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均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拒执罪的表现形式:
具体再来看拒执罪的构成,根据《司法解释》拒执罪需要满足以下的客观条件:第一、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有能力执行;第二、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为人的拒不执行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
具体可以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中五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对于“(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八种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各地对于拒执罪具体认定参考
上述条文中多次出现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认定数额问题,《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以江苏与上海的文件标准为例进行参考。
1.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7月23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按此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对致使判决、裁定部分或暂时无法执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参照本《意见》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拒不执行的数额比例、手段、后果等情节,酌情掌握。也即是(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满担保额10%除外;(三)达到本条第1、2项规定数额而不足执行标的额或者担保额10%,但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担保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
2.江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关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指拒执行为的实施,导致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人民法院在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未及时有效执行后,通过另行采取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不影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
关于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立法解释及2015年《司法解释》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中,均没有相关数额标准;而且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与执行标的的数额没有直接关联。因此,行为人未履行执行标的的数额以及未履行部分的占比,均不影响本罪的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已履行绝大部分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执行标的数额极小,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从上海和江苏两地的文件不难看出,对于拒执罪各地的尺度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针对个案应当具体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区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四、拒执罪的受理与立案
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出现上述可能涉嫌拒执罪的情形时,一般会出现公诉和自诉两种情况:1、由人民法院发现相关线索,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待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2、由执行人发现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涉及的具体文件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中间的相关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在这里还需要明确的是,申请执行人不能跳过公安的控诉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提出控告并收到书面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程序,在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向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提起自诉。
五、自诉案件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针对拒执罪自诉应当准备的材料,我们可以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进行参考。
1.证明《司法解释》第二条中的“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1)物证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船舶、车辆等动产的照片;
(2)书证线索材料。主要有:一是证明有能力执行的初步调查材料,如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报告情况;线上线下查询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证券、理财产品等通知书及回执;搜查令及相关笔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或回执等;采取限制高消费、边境控制措施以及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二是证明有能力执行的深入调查材料,如开户明细单、银行支付凭证、网络转账记录、手机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流水、现金收支凭证等;不动产、特殊动产、股权、证券等登记资料等;出入境记录、飞机铁路等交通工具出行记录等。三是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材料。主要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3)报案记录、投诉记录、控告记录、举报记录或者向法院请求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记录等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4)从证人处取得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执行办案人员的证言、执行办案人员走访调查所取得的证言以及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专业性问题所作的情况说明;
(5)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笔录;
(6)视听线索材料。主要包括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光盘等;
(7)电子数据线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朋友圈记录、手机数据、淘宝和京东等电商平台消费记录、物流记录等;
(8)其他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2.证明《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的“拒不执行”的线索材料:
(1)证明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言词线索材料。如证人证言、申请执行人的笔录、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的笔录等。二是有关资金链条的线索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等。要注意查明被执行人、担保人转移、转让财产变价资金金额、收款账号及流向等。要结合言词线索材料等,查明相关财产的转移是否有真实的对价及价格是否合理和资金的去向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财产被故意毁损的相关照片、录像、证人证言;财产登记资料、财产占有、使用情况的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对财产占有、使用人的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一是书证线索材料。相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调查笔录及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材料等;二是言词线索材料。协助执行义务人的笔录,证人证言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线索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线索材料;
(4)证明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线索材料,包括:一是书证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送达材料和其他证明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材料等;二是言词线索材料。证人证言、申请执行人笔录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飞机铁路等工具出行记录等;
(5)证明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6)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占有财物、票证的材料,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材料等;
(7)证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拒不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材料等;
(8)其他证明负有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材料。
3.证明《司法解释》第二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的线索材料:
(1)证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
(2)证明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执行现场笔录,拒不腾退等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证人证言、执行现场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像光盘等;
(3)证明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多次上访或自杀、死亡,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材料;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影响社会稳定的材料;
(4)其他证明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相关材料。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拒执罪的本意还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以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即执行不能,该种情形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
综上,我们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与认定、受理与立案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自诉进行了简单的探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执行攻坚,是一场关乎公平正义的保卫战。只有切实解决执行难,让生效文书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医保卡异地可以使用吗
可以异地使用
对于那些常在外地出差或者是退休后被安置在外地的人们来说,可以去医保中心登记备案,这样即便在异地看病,消费后的医疗费用是可以到医保所在地办理报销手续。
当然如果长期在外地居住或者是在外地工作,就要一定去社保中心登记,这样常驻地和医保所在地都可以同时接受医疗保障,只不过如果去大城市看病的话,可能报销的额度就没有小城市要高。目前为止,我国对于社保体系还没有实现建立全国统筹的系统。
币圈“抢劫”第一案始末
源头
2018年,OKEx敌敌畏维权的风波还没过去,币圈“抢劫”第一案就爆出来了。抢劫打双引号,因为判决是定非法拘禁罪。
公告说矛盾源头是6月初对账时,Skycoin项目方发现EVOLAB存在私自挪用、侵占10万个天空币的情况。Skycoin采取冻结等处理措施后,EVOLAB相关人员非法闯入创始人家中、非法控制、殴打创始人夫妇并造成轻伤,抢劫了比特币和天空币。公告还说,EVOLAB当时还试图盗取天空社区生态链的全线设计原型并控制天空链上所有资产,只是最终没有成功。
公告还说明了处理措施:
替换中国社区运营团队,建立新的中文社区圈子和联络群;追踪了EVOLAB团队钱包地址,向各大交易所发出了申诉,请求各交易所配合临时冻结嫌疑人相关资产,以及冻结可疑账户的数字资产充提交易权限;截至618当天18:00,嫌疑人的交易所全部持币账户均被冻结,场内交易市场逐渐回稳,价格回升30%;以及上线天空币临时黑名单功能。
翁某说自己在2017年6月支付100万,托朋友李某(岑李闫孙中的李)购买10万个天空币,并且委托李某保管。一年后,天空币在币安上线后,翁某想卖出一部分套现,联系李某后却发现“钱包被冻结、无法完成交易”。李某当时立刻联系Synth询问缘由,Synth说是钱包出了bug,需要时间来排查。但后来,李某得知钱包是由Skycoin方面主动冻结,目的是找回被中国团队挪用的代币。
关于6月12日的事,翁某说他和岑里闫孙四人以及其他四名Skycoin投资者去Synth家里找他,是想把事情搞清楚。Synth一开始拒不承认,后来又说罪魁祸首是他的合作伙伴Steve。
翁某还说,当晚只是想拿回钱,一直坐在沙发上谈话,没有肢体接触。半夜三点左右,Synth迫于压力把比特币、天空币打入他们账户后,他们知道想拿回全部损失不可能了,就只能离开。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岑里闫孙和(投资人)翁某、李某1等人到了被害人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等方式,要求Synth解锁被冻结的天空币账户。期间,闫、李对Synth夫妇有殴打和威胁(后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被迫将持有的比特币、天空币转入闫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后,一行人才离开(13号凌晨3点左右)。
6月20日,被告人闫岑孙被传唤到案,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闫某拒不交代,岑李孙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岑某说自己只有威胁,没有殴打,自愿认罪。孙某说自己没有殴打行为,自愿认罪。(投资人)翁某、李某1在本案中的身份是“证人”,作证证实闫某有殴打行为、岑某有威胁行为。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四被告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书中还提及,法院认为双方确实存在经济纠纷,但尚无法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被害人。
01财产损害纠纷
四被告当庭表示愿意退还比特币和天空币,但是判决后一直没兑现承诺,创始人夫妇就在2019年3月26日提起了财产损害民事诉讼。2019年胜诉。
02名誉权纠纷
2019年6月27日,Skycoin创始人去法院起诉了李某,案由是名誉权纠纷,最终胜诉。
案件清单
我们看一下Skycoin在上海有哪些诉讼:
01非法拘禁案——审结
2018年6月12日案发,2018年12月24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岑里闫孙四人犯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15日,上海二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02Synth和岑某的不当得利纠纷——按撤诉处理
2019年2月18日,Synth单独在闵行法院立案起诉岑某,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4月12日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通知他补缴诉讼费,后因他未及时补交,在4月26日裁定按撤诉处理。
03Synth和岑某、孙某、闫某的委托合同纠纷——状态不明
2019年的某个时间点(立案日期不明),Synth在徐汇法院起诉了岑某、孙飞和闫向东。岑某认为Synth把孙、闫一起告了的原因是想把案件弄到徐汇区审理,从证据来看,这两个人和案件无关,这个案子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岑某在上海的住所地对应的闵行区法院审理。
徐汇法院认为孙、闫有没有关系,要在实体审理中认定,被告之一的户籍在徐汇,徐汇法院就有管辖权,因此在2019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岑某的管辖权异议。岑某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2020年4月17日,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由徐汇法院审理。2019年12月16日,一审驳回岑某起诉,2020年4月17日维持原判。
目前还不清楚这个案子是否还在审理。
04Synth夫妇起诉岑李闫孙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审结
这个案子是针对6月12日非法拘禁案中涉及的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提起的诉讼。
Synth和李某艳,2019年3月26日去闵行法院起诉了岑里闫孙,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2019年6月5日,闵行法院一审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9年8月29日,一审判决四被告向李某、Synth返还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若不能返还,则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2020年5月6日,一中院二审改判为仅返还比特币(因为被上诉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
05Synth妻子和李某的名誉权纠纷——撤诉
2019年6月18日,Synth妻子李某艳认为李某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和微信群中的言论侵犯她的名誉权,在2019年6月18日起诉了李某,后来撤诉了。
06Synth和李某的名誉权纠纷——审结
2019年6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一审判决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6000元;2020年8月3日二审调解结案,从网络新闻看,调解部分应该是免除6000元的赔偿款。
附:名誉权纠纷
名誉是对自然人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社会性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方面,来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02李某在公众号文章中写道:
03随后,李某在微信群“EVOLABCommunity”转发了这篇文章,并请求群成员帮忙转发。她在群里还发表了一系列言论,内容大致是:
原告认为李某的言论属于捏造虚假事实、发表诋毁性言论,恶意贬损他的人格,让文章阅读者把他和骗子、准备跑路、坑人等负面印象相关联,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他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
李某在庭审时辩解说公众号的文章已经删除了,微信群里(那个用户名)的发言很多不是我说的,我也记不清哪些话是我说的了。
李某还说:
她认为这些言论都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01构成诽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涉案文章中出现的原告被美国政府谋杀逃来中国,原告当时很落魄,被告提供了救济以及由于原告系美国公民,被告等人才被详细调查等内容。微信群中被告发表了原告的海外账户有存款,办理好护照随时准备跑路等言论。
法院指出:
因此,法院认定上述文章内容及言论构成诽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02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的内容:
对于李某主张属于个人情感宣泄的“坑人钱,还把受害者弄进监狱,这个实在太没底线了,比黑社会还坏”、“荒唐可笑至极,明明是我们要告他们诈骗,结果他们告我们诈骗”等内容,法院认为,从被告使用的词语来看,上述言论所传递的系被告个人情绪的非理性宣泄,且表达的内容也并无事实依据,上述言论亦会令他人将负面形象与原告相关联,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上述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认为被告披露的他的婚姻状况、银行账户信息等隐私,捏造他承诺给报酬等事实,同样构成侵犯名誉权。
至于原告认为李某以宣扬隐私(婚姻状况、银行账户信息)的方式侵犯他的名誉权,依据不足,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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