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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学校安全通知
  2. 遇见网暴应该保护自己隐私安全呢
  3. P2P网贷当事人 "踩雷"后你该怎么做
  4. 宁夏禁毒教育平台入口:http://www.626-class.com/
  5. 新农合能异地报销吗

学校安全通知

学校安全通知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通知频频出现,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用通知,平行机关之间有时也可以用通知。大家知道正式的通知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安全通知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学校安全通知篇1

各中小学、幼儿园:

20xx年暑假将至,中小学生(幼儿)安全事故进入高发期,为不断提高中小学生(幼儿)安全素养,进一步完善家长(监护人)安全责任提醒落实机制,减少中小学生(幼儿)伤害事故和非正常死亡人数,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幼儿)安全健康成长,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新区教育局决定组织参加中国教育学会在学校安全教育平台上开展的“全国中小学生(幼儿)20xx年平安暑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提高安全素养·健康快乐成长

二、活动对象:全区中小学生(幼儿)和家长

三、活动时间:20xx年6月25日-20xx年8月31日

四、活动网址:

五、活动内容:

模块一:安全知识学习

学生版:以视频的形式,围绕学生在暑期最易发生的如:溺水、交通、消防、食品等安全事故进行讲解,旨在强化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安全伤害事故的发生,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假期。

家长版:以视频的形式,提醒家长在暑期必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明确告知家长履行监护人职责,承担起学生在暑假期间的看护责任。

模块二:学生安全素养测评

学生安全素养测评分为:自然环境安全素养测评和心理安全素养测评。

幼儿段和小学(1-3年级)完成自然环境安全素养测评。

小学(4-6年级)、初中段完成自然环境安全素养测评和心理安全素养测评。

六、组织办法:

由学校布置为20xx年暑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登录“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点击活动入口或到“我的作业”中,按页面提示完成学习和安全素养测评,电脑或手机均可参与(学生和家长参与流程详见附件)。

七、组织要求:

1、精心组织:各学校要召集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对“20xx年中小学生(幼儿)平安暑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的时间、内容、形式、组织管理等做出周密安排,制定出具体可行的活动方案,确保活动覆盖每一名学生和每一位家长,切实提高学生和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2、加强督查:各校要对“中小学生(幼儿)20xx年平安暑假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联合新闻媒体对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确保活动效果。

八、数据反馈

学校在专项活动页面“查看完成情况”,可以分别详细查看学校、班级、学生的详细完成情况,学生和家长也可以查看自已的完成情况。区教育局在专项活动结束后,将对各学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联系方式:

20xx年x月22日

学校安全通知篇2

各位老师、同学:

寒假将至,为确保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度过一个祥和愉快的假期,保卫科在加强自身工作的同时,特做出安全提示如下:

一、放假前期,各院(系)、处(室)要进行一次以防火、防盗、防破坏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活动,堵塞每个工作环节上可能出现的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院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院(系)、处(室)要妥善保管办公设备、机要文件、印鉴等贵重物品,现金存放要严格遵照财务制度办理。离开办公室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管是否拧紧、电源是否切断。

三、请勿在办公室、教室和宿舍内放置现金以及贵重物品。

四、各学生公寓、锅炉房、配电室、水泵房、图书馆、财务室、物资仓库等重点部位在放假离开前需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彻底消除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隐患。

五、请各院(系)辅导员老师通知监督每个学生将违规使用的电器带回家,不要在学校存放、使用。

六、积极配合校警工作,携带贵重物品或大件物品出校门时,请自觉接受检查并请出示相关证明(由宿舍带出的物品请出示宿管员开具的证明,由办公室带出的物品请出示其办公室开具的证明)。

七、放假回家及外出旅游、探亲访友需要订购车票时,应到铁路部门授权的车票代售点,切勿轻信他人上当受骗(特别是一些街头巷尾私自摆摊的代购车票点)。外出时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乘坐车、船、飞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身生命安全。

八、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谨防不法中介机构的招聘、招工、业务合作等虚假宣传,坚决不参加传销、邪教等违法组织,有意外情况发生时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祝各位老师、同学身心健康,阖家欢乐!

**国际学院学务处

二○**年三月**日

学校安全通知篇3

各处室、级部、班级:

中秋节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放假期间学校财产安全及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各级部、班级要在放假前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及相应的法制教育,主要针对节假日期间学生防溺水安全、交通安全、外出活动安全、防火安全、网络安全、饮食安全等开展教育工作,要把防溺水安全教育作为重点,决不能有一丝一毫松懈,确保学生不到水边玩耍、不下水洗澡。

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充分利用教育媒介资源、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广大家长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教育家长进一步增强节假日对孩子的监护意识,把孩子的安全放在心上,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带孩子在池塘、水库、河道等危险性较大的地方玩耍,严防假日学生安全事故发生。

各位班主任在放假前,制定一份学生假期安全公约,让全体学生认真学习并签名。

二、加强值班,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值班教师、带班领导要严格执行节日期间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联络渠道畅通,要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密切掌握各种安全动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做好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立即按规定上报。要加强值班巡视,严防偷盗事故发生,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学校安全通知篇4

各县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

“五一”假期将至,天气转暖,假日出行将迎来高峰期,溺水、交通、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极易发生。为切实做好“五一”假期学校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对“五一”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针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管好每一所学校,保护每一位师生”。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开展一次认真全面的主题安全教育,着重进行以下五方面的教育:

一是交通安全教育。要教育学生特别是小学生节假日出游,要以安全、就近为原则,必须有家长陪同,不要到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游玩。要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三无”车辆和超载等不合格车辆。

二是防意外事故教育。要教育学生“崇尚科学、拒绝邪教”,拒绝黄、赌、毒及各种迷信活动,不参加可能危及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不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酒吧等社会娱乐场所,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不玩危险游戏。要讲社会公德,讲文明礼仪,注意食品卫生安全,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食物,不购买三无产品,防止食物中毒。

三是防暴力侵害教育。节假日期间,学生独自居家或外出机会增多,易受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放假前加强对如何独自安全居家、外出怎么防骗防拐、怎样与陌生人接触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努力保障学生安全。

四是防溺水教育。针对我市临海,水库、池塘众多的实际,天气逐渐转热的特点,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在水边玩耍、游泳而导致溺水死亡的事件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重点教育孩子做到“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尤其要教育孩子遇到同伴溺水时避免手拉手盲目施救,要智慧救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

五是森林防火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开展“学生森林防火”教育活动,严禁学生带火种上山或到户外玩火;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以达到教育每一名学生、带动每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教育目的,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环境,坚决杜绝各类火灾的发生。

六是心理健康教育。中考、高考复习期间,学生心理压力陡升,各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化解压力,正确对待考试;要全面摸排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要实行“一人一策”,落实相关干预措施,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克服心理障碍,顺利度过青春期。

同时,要加强家校联系。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开家长会、家访、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向广大学生家长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和督促学生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工作,严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深入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彻底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重点检查学校的门卫值班、消防设施设备、用电设施设备、校舍和宿舍、厕所围墙、体育器材、食品和饮食、危化物品等方面的安全状况和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结合学校实际和春夏流行传染病的特点,强化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检查,重视学生饮水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切实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控和报告制度。要认真排查、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要修订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结合节假日期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周密布置。

四、严格落实值班和报告制度

各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学校安全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请各县区教育局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

学校安全通知篇5

各处室、年级组、职工组、艺术组、体育组、信息技术组:

为使全校师生度过一个安全愉快寒假、春节,确保放假期间学校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现将假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各处室、年级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工作领导,确保假期校园安全和师生员工平安。

二、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部门)要在放假前对所管辖实验室、机房、办公室等区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有效排除,充分做好假期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

三、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防范意识。各单位(部门)在放假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摸清学生假期去向等动态信息,提请大家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食品卫生、交通安全。

四、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寒假期间公寓实行全封闭管理,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出,防止学生公寓火灾、盗窃等案件发生。

五、教育子女,注意防火安全。教职员工要加强对子女教育管理,告诫并监督子女不要玩火;不随意摆弄电器设备;不要点燃草坪、枯枝村叶等杂物;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人身伤害或引发火灾事故。

六、加强假期值班工作。放假期间,贵重仪器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安全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对假期不使用办公室、实验室、仓库,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好水源,并粘贴封条,防止发生不安全事故。对各重点要害部位,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假期安全值班制,物业管理公司要安排好保卫巡逻人员,并于放假前将值班安排报保卫处。

七、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放假期间,保卫处将严格门禁制度,进入校园一律凭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敬请广大师生配合。全校教职工要自觉维护学校安全秩序,教育家属子女,尊重配合门卫和值班人员工作,自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发现紧急情况或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安全通知篇6

各学院、工业中心:

根据学校稳定安全工作安排,为维护正常的校园学习、生活秩序,请认真分析当前学校稳定安全工作形势,认真排查影响学校稳定安全的各种因素,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学生的关注和引导,学校近期安全工作通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学院要分批、分层次召开班会、年级大会、学生干部会议、信息员会议、相关人员座谈会等,切实了解学生思想状况,从不同方面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彻底的摸底、排查和分析,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工作总结《学校近期安全工作通知》。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干部积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等学习生活场所,切实了解学生状况,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尤其对需要重点关注的九类学生要安排专人通过个别交谈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

需要重点关注的九类学生:

1、尚未联系到工作的毕业生;

2、毕业班中的结业学生、不能取得学位证的学生;

3、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4、未交清学费的学生;

5、生源地贷款的学生;

6、学籍处理的学生;

7、心理有问题的学生;

8、在外住宿的学生;

9、沉溺网络的学生。

学校安全通知篇7

校属各单位:

暑假临近,为加强暑假期间的校园安全管理,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暑假期间安全教育工作,要利用班会等形式做好对学生在暑期防抢防骗、防交通事故、防溺水、防实习诈骗、防网络诈骗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二、教育学生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暑假期间不得参与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到歌厅、酒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外出时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长途行程尽量结伴同行;游玩时妥善保管财物,参加游泳活动时在限定区域内游泳并携带必要的救生用品,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暑期求职时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找工作,不要轻易相信和交钱给中介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网络时注意账户密码安全,购物时选择信誉、评价好的交易对象和平台,不要轻易下载或打开来源不明的文件和别人提供的虚假链接。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三、学生处要加强假期前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学生宿舍的'检查力度,教育学生做好防盗、防火等安全防范工作。留校学生严禁带外人进入宿舍,更不允许外人在宿舍留宿,若在宿舍楼内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提高警惕,及时向楼管或保卫处报告,要详细检查每一个宿舍门窗是否牢固、安全,对无人居住的宿舍要上锁、贴封条。

四、有贵重物品的学生,如假期回家探亲、访友,学生处应将学生的贵重物品统一存放、集中管理。

五、要高度重视校园防盗、防火工作,校属各单位要教育本部门员工树立牢固的安全防范意识,下班、放假、长期外出期间,要切断宿舍、办公室电源,并将贵重物品转移安全地方存放,确保公私财产不受损失。

六、重点要害部位,存放贵重文献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落实值班责任,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安全问题的发生。

七、各二级学院放假前需将本院多媒体教室内电脑、投影仪等贵重物品集中统一保管,并将存放位置报安全稳定办公室备案,同时安排人员值守看管,做好交接班记录,要严防被盗案事件的发生。

八、要认真开展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暑假前,全校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所属办公区域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自查自改工作,重点要从防盗、防火方面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暑假前必须整改完毕。

九、要加强暑期学校施工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西安思源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防护条例》,从严落实“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校园安全工作制度,防止施工期间因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范操作,而引发的盗窃、火灾、伤残和治安等案件的发生。

十、要加强对暑期勤工俭学、专升本辅导班和军训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严禁夜不归宿和长时间在外逗留,以防校外被抢、被伤害案事件的发生。

十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来校参观家长和学生的接待等各项工作,保障家长和学生在我院参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西安思源学院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7月12日

学校安全通知篇8

各位同学:

冬季来临,天气逐渐干燥,易引发火灾等事故。为进一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扎实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公寓楼内进出人员核查制度,对拒不配合晚归登记管理的学生,学生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2、私接乱拉线路。不允许在走廊内拉扯网线;不允许使用各类插排向床头等处乱接电线;

3、使用禁用电器。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热饮水机、电水壶、电吹风、暖手宝、电热毯等高能耗电器或纯电阻发热电器。对存放或使用大功率违禁电器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4、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三无产品、无3C强制认证电器、改装插排等劣质电器;

5、不正确使用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对充电蓄电池、充电台灯进行充电;严禁在宿舍无人时给手机电池充电;严禁将插排放在床上给手机等电器充电等;

6、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酒精炉等。对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物品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7、存放可燃物、杂物。部分学生宿舍内和阳台上堆积了废旧书籍、报纸和矿泉水瓶等可燃的杂物,请集中清理放置在阳台上的废旧物品、啤酒瓶、矿泉水瓶等杂物;

8、在宿舍内吸烟。严禁在宿舍内吸烟和在阳台上往下乱扔烟头等,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9、公寓服务中心将每周组织各学院辅导员排查、检查。大学生自管会、校自律会及各学院自律组织将对学生公寓不定期进行宿舍内务、宿舍内不文明行为、使用违禁电器等方面的联合检查,每周将检查的违纪结果进行全校通报。

学生工作处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

二〇**年十二月

学校安全通知篇9

全体同学及家长朋友:

6月15日,XX县XX屯镇XX村小学二年级三名女学生下午放学回家后结伴玩耍,傍晚7:30左右有人看见她们一同去村南玩,晚8点以后家人寻找,在村南村民用于取土的深坑旁发现了衣服和鞋,晚10:40左右打捞上来的三个女孩均已溺水身亡。

进入暑期后,全国各地已发生多起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全体同学及家长朋友要从事故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杜绝麻痹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加强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以下要求:

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备、不熟悉的区域和无救护的水域游泳。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营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避免盲目施救导致的溺亡事故。

XX中心校

20xx.6.20

学校安全通知篇10

各中小学、幼儿园:

端午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让广大师生度过一个愉快、平安的假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生安全教育。各校在端午节前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做到:注意交通安全,做到文明出游,不乘坐无证“黑车”和车况较差的交通车辆;注重防范溺水事故和饮食安全;提高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意识,防范事故和消防安全事故等。同时,要通过校讯通、微博、微信、QQ等多种形式提醒家长,切实加强节假日学生的安全监管,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此外,对因各种原因滞留在校的学生,各校要组织好留校学生的学习生活,确保安全。

二、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各校要按照《关于开展20xx年校园应急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甬教安体〔20xx〕142号)、区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学校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学校设施场所安全、实验室危化物品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状况以及校园周边安全状况等。对发现的隐患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及时上报区教育局及所属街道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强值班和信息上报。节假期间各校要在校园内安排充足的力量值班,切实加强对校园的安全巡查。坚持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联系通畅。按要求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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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网暴应该保护自己隐私安全呢

我认为题主的题目改为遇到网暴,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会更好一些。因为我们的隐私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可以说没法隐藏,只要别人有心的话,还是有可能找到的。既然隐私没有办法隐藏,所以在遇到别人把自己的老底都挖出来,顺带把这个作为攻击我们的武器的时候,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受到网暴之后,心态很重要。其实我们可以学习一下网红嘎子哥,黑红也是红,只要我们的心态够硬,那么不仅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还可以扭转局势。

网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很多人会因为网暴而失去正常的生活,因此在网暴下,正确高效地保护好自己真的非常重要。说实话,我非常同情新闻中这一个卖糖水的老爷爷,坚持17年不涨价的良心行为,却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正所谓人红是非多,被人认为他的糖水食品安全有问题,造谣他的家庭不幸啥的,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下网暴产生的原因。除了主谋以外,其他跟风的人都是从犯。因为大家对事实的真相并不了解,很有可能会跟风一起去声讨他,来维护所谓的正义。那主谋是为了什么才诬陷类似糖水老爷爷这样的人呢?主要原因有两个,同行竞争以及博取流量。可以说这些人没有什么底线。

知道了网暴产生的原因,可以采用以下的两个方法来保证自己的安全。别人没底线的话,那我们也可以和他们学习,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首先,把自己的心态弄硬一点,不要把别人的网暴放在心里。毕竟网爆大多数是言语攻击,并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就像别人脱下来的臭袜子,只要我们不凑近去闻的话,也不会受到物理性的伤害。

其次把他们的技能点满,大方承认自己的糖水“不干净”。然后把糖水的制作视频发到网上去,这种反差萌也可以帮助大爷扳回一局。前面我说过可以学习嘎子哥。虽然嘎子哥卖假酒确实不对,而且童年和现在反差也确实有点大,但是他大方承认自己形象不是特别的好,干脆转型拍起了段子来满足网友的猎奇心理。可以说是人间清醒。虽然我暂时没有遭受过网暴,但是我高中的时候也遭受过与之类似的校园暴力,就那种言语攻击。如果我当时能像嘎子一样硬气一点,并不并不把那些人的话语放在心上的话,那就等于穿上了十级护甲,任何形式言语的暴力,对于我们来说是没有伤害的。

综上所述,遇到网暴,不要慌,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保障自己的安全。首先我们可以把自身的心态弄硬一点,其次也可以大方“承认”,将网暴转化为我们向上的力。

P2P网贷当事人 "踩雷"后你该怎么做

"只要本钱能回来,不投P2P了,再也不投了。"

P2P投资人梁亮(化名)对零壹财经说。

2015年的时候,梁亮将自己本打算买车的10多万块钱投资了e租宝,只因看到了e租宝曾在央视投放广告,觉得高利又安全。后来……

靠着警方的债款追回,回了几万块本钱的梁亮没经受住高利的诱惑,2017年又选择了看起来背景实力相当雄厚的唐小僧。后来……

"对于高利的贪念蒙蔽了我们普通投资人的理智,只看到了标的表面的高息,却忽视了P2P背后的风险,到现在平台爆雷血本无归,也不知道怎么跟家里人交代。我们该怎么办?"

据零壹数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上半年停业/清盘及其他问题平台数量合计达到368家,环比增加17.9%(56家)。上海、浙江、广东、北京和江苏5个省市首当其冲。

梁亮面对的困扰,也是爆雷潮下P2P行业内所有当事人的隐忧。遇到平台爆雷,投资人应该做什么挽回损失?平台爆雷后借款人借的钱还用不用还?公司实控人跑路之后普通员工还能不能上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零壹财经针对所有当事人可能关心的问题,一一梳理,希望能在P2P寒冬中,给予大家一丝温暖。

投资人须知:相信警方理性分析不贪高利

1)平台爆雷后,投资人第一步该做什么?

收集保存所有交易信息,除纸质文件外,电子合同也是重要证据,应在平台网站关闭前尽快下载保存,为日后维权做好证据准备。

做了这些准备不能保证追回全部/部分投资款,但不做这些准备,就只能坐等血本无归了。

2)哪些资料可以作为投资人可保存的证据呢?

要收集保存好系列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高管简介、联系方式、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平台经营地址等基础信息;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P2P平台时的用户协议、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自己出借的融资项目所有信息;银行汇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P2P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等。

除了纸质文件以外,电子合同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投资人在投资时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留相关信息。投资人还可以到开户银行要求银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且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加盖银行公章。这些资料信息的搜集将为依法维权提供最基本的有效证据。

3)如果平台爆雷,老板跑路了,应该怎么办?

啥都别急,就近报警,向警方提供自己掌握的线索,追逃是警方的职责,冻结嫌疑人账户资产也是警方的权力。即便心急如焚,也最好不要摆出游行"起义"的阵势,都是成年人,那些事情听起来热血沸腾实则半点用没有,大家心里都有数。

4)应该就地报案还是应该去平台运营所在地报案?

首先就地报案,如果该平台所在地已经立案,投资人再次报案,平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发布协办通知,可以异地立案,届时投资人可通过与当地警方联系调查取证。如果并未立案,投资人面临两种选择:就地等待,或去平台所在地报案。

5)平台爆雷后,投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吗?

在P2P网贷平台爆雷,相关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之后,投资人是不能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只有在穷尽刑事追赃和执行程序之后,仍然不能弥补损失,投资人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近期爆雷的P2P网贷平台,大多还在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投资人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显然是不会被受理的。

6)如果平台宣布清盘,公布兑付方案后,投资人应该做什么?

报警是一个必备程序,以兑付方案为缓兵之计的平台也并非没有出现过。进入常规兑付流程后,作为该平台的投资人就该像谈恋爱一样密切关注该平台的动向,耐心等待,事情总有个解决方案。

7)平台公布的兑付方案,并没有落地执行怎么办?

对于兑付方案的执行力度,警方可以作为合规与否的最终评定者。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地都有明确的网贷机构退出程序,良性、有序的清退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有切身之痛的投资人可以作为监督者,出现疑点直接跟警方沟通。

8)对平台所公布的兑付方案并不满意,可以提请警方介入吗?

当然是可以的,投资人作为受害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平台提出对方案的意见,这些意见应当是建设性的,并力所能及地提供平台其他的资产线索,对经侦力量的废烂账追回工作也有极大帮助。

9)如果平台公布兑付方案后,有跑路迹象怎么办?

拍照片,留证据,找警察。必要时警察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投资人没这个权利。

10)平台爆雷后,加了很多维权群,应该注意什么?

维权群里,大家同病相怜,交流信息、沟通取证等都可以畅所欲言。

但如果"难友"们举行群体活动需要谨慎对待,无论是线上或线下。毕竟举行游行活动,这大热天的,并无任何作用。

如果要集资请律师,那需要心里惊起感叹号。此前有维权者为了挽回损失,假借请律师的名义邀群友们众筹,众筹完成后禁言所有人,解散该群逃跑。

金融难民伤口上惨遭撒盐。

11)作为投资人,聘请律师有作用吗?

某些地区承认投资者的"受害人"身份,也允许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查阅、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并可代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等。因此投资人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以"受害人"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人越早聘请律师,就能主动、迅速的收集P2P网贷平台赃款、赃物的相关信息,并建议办案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赃款、赃物转移,推动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以争取从轻处罚,从而使投资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如果P2P平台被定义为非法集资、非吸,投资款会作为赃款没收吗?

首先公安机关会提示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投资、转账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本人户籍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登记、报案。

如果定义为集资诈骗,那么投资人属于受害人,相应的投资款,当然应当发还被害人,这一点毫无疑问。

如果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争议比较大。在过往公开的法律文书中,约57%的案件判决为投资人是被害人,相关判决书通常会判决"被告人退出违法犯罪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或者"对被告人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13)投资人的钱可能会本息退回吗?

几乎不可能。

多数平台爆雷被立案,基本处于资金链断裂、流动性几近枯竭的情况下,所以即便通过司法程序发还涉案欠款,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这些投资款兜底,能够追回的未必是全额本金。

2008年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第49条规定,"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根据以往司法判决的法律文书,跑路的P2P网贷平台赔付比例大多在50%以下。

所谓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血淋淋的事实。

14)如果平台还没爆雷但是逾期情况出现,投资者应该怎么办?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该是对平台有过一些调查了解的。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的投资方、投资标的、业绩和信用水平。如今行业形势严峻,投资后更应该关心平台信息的动态变化。

一旦发现平台出现可疑或者违规操作,理智退出投资,切莫贪利。多个爆雷平台在出事前便早有征兆,投资人难以舍弃高额的回报率,并怀有"万一到期我能成功提现呢"的侥幸心理,最终酿成惨案。

15)普通投资人应该警惕平台的哪些操作?

如果发现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疯狂发新标等情形,需要投资者做好平台爆雷的准备。提现困难是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之一,疯狂发标或许将是平台想薅最后一次羊毛了。

网贷平台违规主要表现在发布虚假标的、进行期限错配、以新标募集资金填补前期到期资金等。

16)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该关心平台的那些方面来鉴别优劣呢?

既然选择投资,那么对P2P行业内平台的优劣性需要有一定的区分常识:比如平台是否涉嫌自融;是否透明化运营;是否触碰行业红线;是否接入了银行存管;是否坚持小额分散原则;第三方评级报告是否齐全等。

信息披露程度和底层资产分布也是衡量平台优劣的重要指标。

投资人慎行:强行提现聚众闹事轻生威胁

1)平台目前暂无可疑迹象,但我有点恐慌,我可以提现吗?

既然是投资,在充值投资前必然要签署相关合同,多数为电子形式。虽然各个平台的合同细则略有差异,但不约而同的在未到期提现上均有诸多限制:未到期的标不可提现。

换个角度来说,P2P平台本身作为借贷信息中介,投资者的钱是要借给借款人的,何时还款有固定的时间节点,平台不可能强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投资人提前要求提现,也属于违约行为,即便报警也不受法律保护。

高压环境下,一个投资人提现,会引发多个投资人恐慌,争相提现,平台兑付继而产生极大风险,导致正常运营的平台也遭无妄之灾,一着不慎满盘皆崩。毕竟网贷行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2)因为不忿采取聚众游行的方式追回欠款合理吗?

P2P平台涉案钱款可能是某些投资人的血汗钱、养老钱、买房钱,听到卷款跑路的噩耗无法接受。但请牢记必须坚持依法维权,不能围堵政府大楼,不能限制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经营者人身自由,不能殴打平台人员,不能进行非法游行,违法维权得不偿失。

另外如果群体事件发生意外事故如踩踏、斗殴等,事件的发起人也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专业的经侦人员才能解决问题,聚众堵一般的派出所,无异于给社会添乱。

各平台情况不一,维权是一场持久战,投资者应该稳定心态,做好相关准备,有疑问找相关部门表达诉求。

借款人:钱总归要还恶意逃废债后果很严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需要知道的是,合规的网贷平台在性质上只作为信息中介,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在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纵然平台出现经营性危机,平台负责人失联、跑路,依法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平台资金崩盘,警方介入,作为借款人,也需要承担兑付的义务。

很多不明就里的借款人得知平台爆雷的消息,毅然决然的化身成为了令人深恶痛绝的老赖。

"如果平台爆雷了,我的债就可以多欠一段时间了,就算不还了,平台也不能把我怎么着。"

这就是所谓老赖们的心理活动。

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实施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某些老赖看到了其中对暴力催收的限制,更加横行无忌。

若是平台上门催收,他们则搬起"暴力催收"的盾牌往面前一档,一哭二闹三上吊,使得一些平台也束手无策。

更有甚者,老赖利用自媒体舆论宣传、写黑材料等渠道抹黑平台声誉,使得投资者产生恐慌情绪,一时间纷纷要求提现,短时间内无法流入足额到期还款的平台就会面临危机。

后果很严重。

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还款,身份将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名单的失信人将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惩戒,社会生活举步维艰。

爆雷平台员工:基层员工也是受害人

7月14日,投之家CEO被收押,气愤的投资人将投之家公司围堵,高举"还我血汗钱"的条幅,员工不堪其扰,不敢上班。

投之家客服表示:"我们并不是每天坐在家里转发别人的朋友圈。也没有关掉手机或者屏蔽朋友圈,我们也想和投资人一起去维权,但大部分人是不接受我们的,除了财产损失的挽回,还有自己的人身安全,每天的微信上都是触目惊心,甚至有同事被跟踪被敲门,连门也不敢出。"

很多员工从未经历过如此"千夫所指"的场面,对于自己应该做什么,茫然不知所措。

1)我们员工也投资了,就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吗?

请明确,不管你是否该平台的员工,你的投资被卷走不知所踪,那么毫无疑问你也是受害者,和其他心急如焚的投资者并无二致,你也有权和警方沟通,并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交给警方,协助案件的侦破,追回投资款。

2)如果平台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员工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

首先员工先要考虑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有不合规的操作。普通员工大多不具备鉴别合规平台的能力,也不是非法集资的暴利获得者,甚至为了冲业绩将自身以及亲友积蓄投入到公司中的理财产品中。平台出事,依据《刑法》,员工应该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

协助警方了解案情,配合公安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知情或者不知情但实际参与到案件里来的人均有义务向警方告知自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情节。

3)平台被立案侦查,哪些职位会是高危群体呢?

根据过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的判例,以下员工将会是涉刑高危主体:①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运营总监、业务员、风控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培训师。

需要补充的是,担任以上职务的主体并不当然的成为被追诉的对象,判断依据应回归到员工实际参与平台运营的具体行为。

4)公司被查封,高管被收押,是否意味着所有员工都是戴罪之身?

这一点需要等待最终司法机关对平台的判决。如果以证据论证构成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共同犯罪,则案件只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要成功论证单位犯罪,有三个核心要点:一是涉案公司的设立情况,包括设立目的与设立过程,二是涉案公司的业务状况,非法集资业务是否已成主营业务;三是非法集资活动的开展状况,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只有在公司合法设立,非法集资活动并非其主营业务,且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下,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5)如有涉案嫌疑,怎样配合警方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要任务,自首。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即便涉案员工不具备自首的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亦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其次,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于涉案金额的统计工作,算是为案件侦破做出贡献,因为该数额直接关乎量刑及退赃。

6)平台爆雷高管跑路,被拖欠的员工公司怎么办?

当公司依法被宣布解散,进行清算的,员工工资将在公司清算依法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得到偿还。也就是说,一个正常的员工,你的工资赔付是要在投资人兑付之前的。

7)如果公司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身份证出现了债务关系,我应该对这段关系负责吗?

这一点需要明确该债务关系所产生的事实背景,需要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没有证据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最终还需要债务人与公司协商而定。

投资者谨记:高利不可信警惕虚假宣传

中国银保监会主席、央行副行长郭树清早就讲过:凡是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要警惕;收益率超过8%,很危险;收益率超过10%,麻烦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这句话放给金融界,就相当于外交辞令中给予一个"勿谓言之不预也"的回复,言外之意被放话者将承担极为严重的后果。

然而高利面前,眼红的投资者并不放在心上。他们受理财推销员的蛊惑,坚信"让存款得到应有的收益"的"真理",前赴后继,不断把大额资金投入到"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入股"的平台中,卯足了劲儿抢新标。

后来平台出事儿了,国资背景没兜底,上市公司股东没出面,留下一群群的金融难民。

这就叫良言难劝该死的鬼。人,都应该有不做韭菜的觉悟。

唐小僧官网曾称,截至2018年5月底,唐小僧累计借贷零逾期。国营四大行的报告都不曾说过自己零逾期,唐小僧做到了,可以说是开天辟地头一家金融机构了,建议有关部门给发个奖状,对无脑吹的行为表个态。

哪家平台出现这种明显不实的宣传,投资人就应该带着怀疑的目光审视。通常情况下,某个平台吹得越来越不着边儿,就应该警惕是否存在"捞票大的走人"的可能性了。

P2P平台是信息服务中介,并不具有直接刚性兑付的资本,为提升行业竞争力,宣传点对点交易出现逾期或老赖问题予以兑付,投资者并不能将这种承诺奉为圣旨,否则平台无力对付之时,将是投资者的末日。

重视投资危机理性看待风险

每一段时期,都会诞生一种令数以万计受害者的骗术,有时候叫传销,换个马甲叫直销,或者搞个保健品叫蚁力神,亦或者叫高息揽储,当下则叫P2P高利。不管啥形式,总有人血本无归,总有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摒弃贪念,理性分析,谨慎选择。高收益必然高风险,实体经济相当不景气,各级党委政府都在喊着经济复苏,股票基金涨跌取现如同过山车,P2P凭什么给你稳稳的高收益?

能回本的才叫投资,反之那叫赌博,甚至打水漂,连泡都不冒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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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所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副所长若干人,设置职能机构和戒毒大队,根据收治规模配备从事管教、医疗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置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保险。

第三章接收

第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第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对女性戒毒人员应当进行妊娠检测。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行登记并由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由其指定的近亲属领回或者由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保管。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女性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应当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管理;根据戒毒人员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严禁由其他人员代行管理职权。

女性戒毒人员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装监控、应急报警、门禁检查和违禁品检测等安全技防系统,按照规定保存监控录像和有关信息资料。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安排专门人民警察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条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违禁品。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场。

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第二十二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

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第二十三条探访应当在探访室进行。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规定;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

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物品须经批准,并由人民警察当面检查;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所内个人账户;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其他违禁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第二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第二十六条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的;

(三)隐匿违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戒毒大队决定并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五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并应当在期满前诊断评估时,作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依据;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戒毒人员脱逃、暴力袭击他人等危险行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被追回的戒毒人员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戒毒人员提出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材料登记后及时转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治疗康复

第三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对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好戒毒治疗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

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定期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十七条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第三十八条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四十条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四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高戒毒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第四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过组织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的需要,可以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五天,每天不超过六小时。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劳动场地和劳动项目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引进易燃、易爆等危险生产项目,不得组织戒毒人员从事有碍身体康复的劳动。

第六章教育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新接收的戒毒人员进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有关法律法规、所规所纪、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采取课堂教学的方式,对戒毒人员集中进行卫生、法制、道德和形势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戒毒大队人民警察应当熟悉分管戒毒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对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戒毒人员有严重思想、情绪波动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疏导。

第四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开展戒毒文化建设,运用影视、广播、展览、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宣传栏和所内局域网等文化载体,活跃戒毒人员文化生活,丰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戒毒人员出所前进行回归社会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一周。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开展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自愿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或者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提供便利。

第七章生活卫生

第五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戒毒人员宿舍应当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应当绿化美化。

第五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持戒毒人员生活区整洁,定期组织戒毒人员理发、洗澡、晾晒被褥,保持其个人卫生。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统一戒毒人员的着装。

第五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伙食供应不低于规定标准。戒毒人员伙食经费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员食堂应当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对正在进行脱毒治疗和患病的戒毒人员在伙食上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少数民族戒毒人员,应当尊重其饮食习惯。

第五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保证戒毒人员的饮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员和炊事人员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戒毒人员食堂实行四十八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五十六条戒毒人员可以在所内商店购买日常用品。所内商店出售商品应当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禁止出售过期、变质商品。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所内商店采购的商品进行检查,防止违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主管机关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解除

第五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对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届满且经诊断评估达到规定标准的戒毒人员,应当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经诊断评估,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

第五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第六十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第六十一条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书,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六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妥善保管戒毒人员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凭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意见,向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申请。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的,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新农合能异地报销吗

可以报销。

一、新农合异地就医报销流程

1、患者本人/家属带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两张一寸彩色照片、新农合医疗证到参合地经办机构转诊备案手续,也可以致电办理;

2、携带患者身份证、新农合医疗证和转诊备案手续到转诊医院就医,办理新农合住院手续,只能找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患者住院接受治疗;

4、出院后,凭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农合医疗证、病历复印件、住院结算单(有的是发票形式的)、住院费用清单、转诊备案手续到参合地经办机构报销。

二、异地新农合报销所需材料

1、患者的《农合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全省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外地务工或外地居住的不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需提供务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村级以上部门证明);

3、诊断证明;

4、出院证;

5、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住院收费发票(如提供地方税务监制的民营医疗单位发票,须提供其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文件,是复印件要加盖出台文件单位的公章);

7、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

扩展资料:

跨省结算

中国国城乡居民总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虽然接近“人人享有医保”的目标,但“异地就医报销难”仍影响着农民工、随子女异地定居的老人,以及异地求医的大病患者。今年两会上,医保应尽快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销成为代表、委员的建言热点。

中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并存,城乡居民总参保率维持在95%以上,但上述各项医保,特别是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统筹层次偏低,

多数省份、地方的统筹层次停留在地市,甚至区县一级,造成医保患者跨区出县就诊,医药费报销受限,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迁徙矛盾日益凸显。

在一些外地务工人员集中的省份(地市),农民工持有家乡的新农合,在务工地看不起病。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越来越多随儿女异地养老的外省退休老人,因为受医保无法异地报销结算的制约,看病难、看病贵负担也正在加剧。

2014年全国两会上,医保应尽快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报销,也是代表、委员的建言热点。

国务院医改办已对“医保异地就医结算”拿出时间表,2015年,要全面推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即时报销),同时选择在部分省份试点,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重点针对退休职工、农民工等人群研究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医保异地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异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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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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