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整治虚拟货币举报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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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2 月 25 日消息,2 月 24 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该征求意见稿指出,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2 元(含税)。

每千瓦时加 2 元,山东拟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

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坚决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 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2 元(含税)

二、工作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电力用户名单。

(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三)电力用户停止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当地发展改革委应将相关信息(电力户号、用电地址、停止“挖矿”时间)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省发展改革委通知电网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有关要求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前,应提前告知相关加价政策,引导用户主动停止“挖矿”行为。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范围,增加政策的知晓度和透明度。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经济运行调节局)

IT 之曾报道,今年 1 月,内蒙古将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1 元。今年 2 月中旬,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内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将实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0.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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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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