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定义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众筹的运营模式主要有9种,分别为:
1、捐赠模式
十几年以来,非政府组织一直用这个模式来为一些特定的项目吸引捐赠资金。由于非政府组织会不断地将项目的最新进展更新给投资人,这种类型的捐赠者更愿意长期的参与,同时也保证了多次捐赠。投资者的主要动机是社交,这通常是维系长期捐赠关系的良好基础。
2、奖励模式
这种商业模式被项目所有者用于为特定的项目筹集捐款,并能以(通常是很少的)非金钱的奖励作为回报。这种被投资者提供的回报具有象征性的价值。它们通常比捐赠的数额低得多,以保证有足够的钱用于项目。
3、预售模式
如果投资者有兴趣预定和提前付款,那么把新产品或者服务放在网络上并寻找投资者是可行的。如果可行,它就取代了传统的市场调查,证明了在提供运营资本的同时,市场需求的有效性。
愿意参加这类众筹项目的投资者这么做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个产品或者服务能够问世。另一个原因是这样他们能在售价上拿到折扣。
4、借贷模式
一个公司通过借贷方式进行众筹,是指向一群人而不是银行借钱。平台的角色可以是多样化的。一些平台相当于中间人,并且也会还款给借贷人。另一些平台只是作为媒介,交易结束后借款者和放款者会直接保持联系。
5、 社会借款
即使没有任何利益,一些平台也可能会给社会项目贷款。比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不付利息的情况下也可能收到小额贷款。
6、P2P借款
尽管P2P借款没必要基于商誉,对于传统借款来说,它仍是一个有趣的借贷融资新模式。它有一些众筹借贷的特征,但主要不同在于借款方和贷款方通常互不认识。P2P借贷中,投资人的主要动机是获得(更高的)收益。利率高低通常基于风险因素。风险的计算则是基于财务数据和个人担保。
7、P2B借贷
与P2P借贷相似,P2B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平台。迄今为止,这种形式的众筹已经吸引到了政府基金的青睐作共同投资,比如英国政府。
8、股权众筹
当一家公司想吸引一群人共同投资,而不是由一位商业天使或是个人投资时,这种筹资方式就叫做股权众筹或者众投。
一些出资者投资项目的主要兴趣在于与他们自身的价值观一致的项目、以及涉及当地利益,或是能为当地创造新的工作岗位的项目。另一些则是真正了解市场、项目或是公司业务,并且渴望为帮助项目获得成功带来资金和专业知识。
9、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也是较常见的,一些平台试行了一种贷款和预售的混合模式。一定比例的资金将作为贷款(会被回报利息),剩余的资金将用于为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预融资。此外,对于企业家来说,混合模式或者众筹与其他投资形式混合的模式也是有好处的。
扩展资料:
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