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虚拟化弊大于利(货币虚拟化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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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由10部门于2021年9月15日联合发布,该政策承继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基本观点,对司法定性、查处犯罪的方向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以下孙律就当中的7点影响进行解读。


一、两高一部作为联合发文的主体,目的是将新政策的观点明确落实到司法裁判

自2009年《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到“虚拟货币”以来,所有涉及虚拟货币的行业监管政策,颁布主体均是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并不包括司法部门。直至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颁布,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才作为“虚拟货币”规范性文件的联合发布主体,可见此次发文对今后司法活动影响重大。

在此前,不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引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规定作为定案依据,在2021年新政策颁布后,司法机关可以直接引用“自己”的司法意见对案件进行定性、裁量。


二、虚拟货币交易如发生纠纷,诉讼至法院,法院判交易合同无效

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可了虚拟货币系虚拟化商品,虽然不能在货币市场上流通,但允许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交易自由,风险自担,通知同时也提示了公众应理性投资,反映了中央对待比特币是有条件认可其交易合法性。

但在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布后,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风向标稍微发生了变化,公告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发行行为,并指出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但是,公告并未明确禁止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对此司法裁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交易依然是被允许的,另一种观点是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案例如南京中院审理的(2020)苏01民终8925号合同纠纷案)。实务中,交易合法性问题还从虚拟货币引申至“矿机”等衍生品,部分法院认为投资购买矿机属于交易不合法物的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建议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例如徐州市中院审理的(2021)苏03民终490号合同纠纷案)。

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虽然该条文提出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前置条件,但孙律认为该条件无意义,因为中央一直认为虚拟货币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故这一规定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定性一锤定音。


三、官方一再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是因为虚拟货币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已经到了须加以有效抑制的被动态势

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均规定了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此前央行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的举动就已经朝整个虚拟货币市场投入了一颗“深水炸弹”,预示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去中国化”即将来临。

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再次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可见,中央更加明确了虚拟货币“去中国化”的决心。

自虚拟货币盛行以来,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泛滥。通过不太严谨的方法进行说明,在把手案例网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搜索,即能查到2533份已公开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而根据司法实践大部分裁判文书都尚未公开。

这些涉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多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开设赌场、传销、诈骗、洗钱、地下钱庄等犯罪相关,严重影响了以人民币和银行体系为核心的金融秩序。

故这次10部门联合发文系对虚拟货币市场的重拳出击。


四、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为定性非法经营罪提供依据

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在阐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时明确,“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有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情况,“这些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取缔”。

该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提供了一个新的裁判依据。在过往一些司法裁判案例中,个别法院是以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作为定性非法经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依据,即适用兜底条款定罪。

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是两高一部参与编写并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尽管对于该文件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在当前甚至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争议,但至少作为司法文件为检方指控非法经营罪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


五、涉虚拟货币的传销、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诈骗犯罪等上游犯罪案件将成为未来打击的重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下游犯罪案件以及帮信、赌博犯罪等关联案件也会被牵连惩治

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一方面明确了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等系非法金融活动,指出:“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当前与虚拟货币犯罪活动相关的罪名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另外,今年国家重点打击电信诈骗,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诈骗活动当然会成为打击的重点。

下游犯罪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洗钱罪,两个罪名都是针对对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

关联犯罪主要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赌博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正如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规定:“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六、虚拟货币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结算通道被堵塞以后,OTC、交易所等平台将求助于第四方支付通道,后期第四方支付通道也将成为新的整治重点

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规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由于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都不得为虚拟货币结算提供通道服务,相关平台只能求助于第四方支付。

然而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已经做好了“铺垫”:要求包括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内的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并开展监测,相关问题线索需向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关于第四方支付的整治方案也很有可能在未来出台。


七、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相关人员参与共同犯罪的会被追责

当前,大量虚拟货币的交易所设置在境外。孙律近期办理的一起虚拟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交易平台设在澳大利亚,平台通过发展境内人员在内地开展业务。对于这种情况,即便境外人员未能抓捕归案,也依然可以对境内参与共同犯罪的成员进行定罪量刑。

因此,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关于“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并非新规定,因为上述人员本来就可以根据《刑法》通过适用共同犯罪理论追究责任,在此予以明确,更多是对相关人员予以警示,奉劝他们悬崖勒马。


2021年虚拟货币新政策对案件查处办理的7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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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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