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怎么绑定真实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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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贺某,授意、指使员工根据网络上的矿机程序制作虚拟货币挖矿程序,然后将该程序上传到公司面向网吧用户的“迅推”业务平台,并以“云增值”和“显卡云增值”的名义进行推广、发展下线。由这些下线将A公司的挖矿程序安装到网吧等场所的计算机中,以达到控制计算机进行挖矿的目的。挖矿所得虚拟货币由A公司负责出售,售出后再与下级代理分成。

A公司内部分工情况:

  • A公司股东、财务主管陈某负责虚拟货币的出售以及和下级代理的分成;
  • 公司副总经理、运营部主管张某,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并根据贺某的安排下载相应的矿机程序;
  • 技术部员工甲,主要负责对挖矿程序进行修改、完善,技术部员工乙协助赵某完成上述工作;
  • 测试部主管,主要负责对挖矿程序进行测试;
  • “迅推”业务客服部主管,主要负责与“迅推”业务的下线客户进行联系。

2017年至2018年4月份,A公司伙同张某、杜某等下线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数量为3.6万余台。通过“云增值”和“显卡云增值”业务共收入1305万余元。

杨某是A公司的代理之一。

2017年6月,杨某成为A公司下线代理后,把挖矿程序隐藏绑定到其制作的“酷艺视频”、“绝地求生”游戏外挂“吃鸡小程序”、“海豚加速器”软件之中,并在网络传播,进而控制安装上述软件的计算机挖矿。

因为A公司挖矿程序绑定的钱包地址是贺某以及公司股东、财务主管陈某的账户,一开始杨某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会直接进贺某或陈某的账户,要等A公司出售后才能分成。2017年10月后,杨某把钱包地址变更成他自己的账号,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就归他个人所有。

法院查实,杨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数量为13万余台,非法获利72万余元

同案处理的下线代理还有哈尔滨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张某利用该公司负责管理黑龙江省“净网先锋”网吧管理系统的便利条件,将A公司提供的的挖矿程序非法绑定到“净网先锋”的服务器,进而控制黑龙江一亩园网吧、银河舰队网吧、语过添情网吧、大伽网吧等网吧的计算机来进行“挖矿”,“挖矿”所得虚拟货币在A公司出售后进行分成。

法院查实,张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数量为2.6万余台,非法获利共计30万余元。

定罪量刑

2018年3月9日至4月21日期间,杨某、A公司七人、哈尔滨张某陆续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均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9年10月23日,法院一审判定A公司及九名自然人被告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中:

  • A公司伙同被告人杨某、张某(即两个下级代理)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获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判处罚金500万。
  • A公司七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至50万,均未适用缓刑。
  • 两名下级代理,杨某和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三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15万。

其中,A公司的总经理、财务主管、副总经理三人以及两名代理,均被认定为主犯,A公司的两名技术人员、测试部主管和客服部主管被认定为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台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上诉

宣判后,贺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 “A公司对下线用户是否拥有计算机的使用权限无法确认,亦无法确认下线用户拥有的计算机控制权是否合法,主观上不具有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故意,A公司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A公司只是将MAC地址作为参考数据给下线代理进行分成,原审法院将计算机MAC地址的数量作为本案非法控制计算机的数量事实不清”。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第一,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应的书证等)足以证实:

  • A公司对下线代理是否拥有相应计算机的使用权限并未进行限制;
  • 贺某等人明知其发展的下线代理多是网吧的管理人员或者维护人员,并非计算机所有人,也明知下线代理把挖矿程序安装到网吧电脑时,并没有征得计算机所有人的同意;
  • 为了防止计算机所有人发现挖矿程序,A公司提供给下线代理的程序还具有静默安装、隐藏进程等功能。

法院认为这些情况足以证明被告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观故意明确。A公司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贺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挖矿程序除了具备控制计算机挖矿的功能,还具有统计运行该程序的计算机数量的功能;原审法院将安装A公司挖矿程序的计算机MAC地址作为认定本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通过统计安装挖矿程序的计算机MAC地址(MAC地址具有唯一性)计算下线代理运行的挖矿程序数量,并作为与下线进行利益分成的依据。

A公司还有其他下级代理被另案处理(早于本案),被诉时同样对数量认定提出异议,明天再看。

参考:2020年5月25日 (2020)鲁07刑终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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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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