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几年,由于游戏市场更迭迅速,产品热度持续时间不足,一些网络游戏营收不断走低,加之游戏版权授权费用较高等原因导致游戏运营方在版权到期后选择游戏停服。11月17日,暴雪中国战网官方发布《网之易关于暴雪游戏产品运营到期的重要公告》称,由于网之易与暴雪娱乐的合作协议期限即将届满,在中国大陆地区由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运营的《魔兽世界》《炉石传说》《守望先锋》《暗黑破坏神III》《星际争霸II》《魔兽争霸III:重制版》《风暴英雄》将于2023年1月24日0时终止运营。
这一消息对于游戏玩家,特别是那些职业玩家和高粘度玩家可谓晴天霹雳。网络游戏一旦停止停服,则意味着游戏账号无法使用,消耗大量时间和金钱积攒的虚拟货币及游戏装备道具等被“冰封”。这些不仅是玩家的精神财富,更是一笔不小的虚拟财产。随着科技的进步,司法理念与实践是否也与时俱进?当游戏账号被停用时,玩家的损失如何认定?是否能够得到赔偿?本文将一一解读。
一、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民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我国《民法典》第127条原则性规定了虚拟财产应受到保护,但具体的权利人、保护范围、权利的行使及侵权保护等细节问题,现行法尚付阙如。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虚拟货币及游戏装备道具两类。从魔兽世界的停服公告中可以看出,游戏运营商对两类虚拟财产采用区别对待的处置方法。
(一)虚拟货币的权利归属问题
虚拟货币由游戏公司发行,并通过该方式获得收益。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兑换游戏装备和其他特殊游戏服务等,本质上属于法定货币在特定网络世界的虚拟形式。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第11条之规定:
当网络游戏公司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其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虚拟货币由法定货币兑换取得,并在游戏服务终止时可以再次兑换为法定货币。据此,暴雪游戏运营商亦在停服通告中明确,针对玩家在游戏内已充值但未消耗的网络虚拟货币以及付费购买且仍未失效的游戏时间(如有),将在暴雪游戏产品停止运营后开始安排退款。
(二)游戏装备和道具的权利归属问题
游戏装备和道具通常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虚拟货币兑换或占用一定游戏时间练级获得,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的电子虚拟空间中的一种模拟财产的电磁记录,在一定的游戏环境和技术条件下,其可能具有经济价值,但该价值仅限于满足游戏用户对某些游戏功能的需求,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货币的价值。《魔兽世界中文版使用条款》亦明确规定,暴雪对程序中出现的所有内容拥有所有权、许可权或其他权利。一般情况下,一款网络游戏终止或者用户注销时,虚拟财产即消灭,原告创建的账号、角色及获得的虚拟装备就不再具有经济利益。此外,如游戏停服后针对游戏装备道具的损失予以补偿,则违反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严格管理,防止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据此,暴雪游戏中国区停服后,各游戏内所有账号数据及角色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人物角色、剩余游戏时间、各游戏道具、素材、充值信息等)游戏数据将被封存。
二、游戏停服相关纠纷司法现状
近几年随着大量游戏的停服,游戏玩家与游戏厂商关于游戏停服涉及的合同违约、侵权、损失确认及赔偿等争议日益突出并广受关注。实践中,多数玩家因不满游戏停服的经营策略及停服后的补偿方案而将游戏运营商诉诸法院。结合对当前司法判例的梳理,此类纠纷的案由主要为两类:
其一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比最高;
其二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此类纠纷中争议较大且难以调和的矛盾是玩家损失的确认与赔偿。
(一)游戏停服是否构成违约
多数玩家认为游戏运营商单方停服违反游戏服务合同约定,系根本违约。司法实践中,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36121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897号民事判决书等认定游戏运营商单方停服不构成违约,主要原因在于:
(1)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游戏行业惯例;
(2)停服前已提前告知游戏玩家停止充值服务时间、停止新账号注册时间、正式关闭服务器时间以及相应补偿方案,不存在违约行为;
(3)充值款项已经兑换成游戏币用于游戏,已享受游戏公司提供的服务,无证据显示违反意思表示,网络服务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273号、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9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则基于游戏运营商在未提前通知玩家的情况下突然关停游戏服务器,认定游戏商构成违约。由此可见,游戏运营商如按照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游戏运营关闭前提前60日发布停服公告,一般不被认定构成违约。
(二)游戏停服是否构成侵权
部分玩家认为游戏运营商的停服行为侵犯其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如在(2019)京03民终10897号案件中,对于玩家主张由于《圣斗士星矢》游戏运营商的停服行为导致其无法使用卡牌、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法院认定“游戏运营商对游戏进行停服,侵犯了玩家合法财产权益,应赔偿玩家的相应损失。”在《民法典》对虚拟财产作出保护性规定的情况下:
玩家通过设立游戏账号,以金钱获取游戏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及等级,进行游戏时对其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可行使占有、使用、分配、处分等诸项权利,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均应受到保护。
(三)游戏停服后虚拟财产返还问题
1.虚拟货币返还问题
针对虚拟货币返还问题,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61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玩家名下剩余元宝,按其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19)赣112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定“游戏终止运营后,对原告剩余对1310金币,应参照充值购买比例,由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131元。”针对用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法院一般均支持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予以折现返还。
2.游戏道具装备退还问题
针对游戏服务是否已经折现返还,目前法院裁判观点不一,存在相反裁判观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89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玩家通过设立游戏账号,以金钱获取游戏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及等级,进行游戏时对其账号及账号内的虚拟人物、装备可行使占有、使用、分配、处分等诸项权利,这些金钱的支付和劳动的付出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游戏运营商对游戏进行停服,侵犯了玩家合法财产权益,应赔偿相应损失。但由于游戏中的人物等虚拟物品并非玩家直接通过人民币购买,其与人民币之间无明确的折算比例,故玩家账号内所拥有的虚拟物品无法直接折算成人民币,对于该部分损失法院酌情予以认定。
部分法院不支持游戏服务折现退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6116号、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2811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813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游戏装备、道具属于游戏服务,玩家接受了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应予以退还,否则亦违法《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中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道具不得反向兑换为法定货币之规定。
三、对游戏运营商的合规建议
(一)《用户协议》应设置免责条款
1.设置随时终止服务条款
游戏运营商可在《用户协议》中设置随时终止服务条款,例如设置条款约定:“如游戏运营方保留随时地、不事先通知地、不需要任何理由地、单方面地中止履行本协议及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2.设置虚拟货币、装备道具不予退还条款
对于除《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2条规定的情形外,游戏运营商可在《用户协议》中明确对于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不予折现或退还。
(二)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合理期限的要求,游戏运营商需在游戏停服前提前60日公告。
(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避免在已制定关服计划的情况下,仍低价促销付费游戏道具,诱使玩家充值,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且涉嫌欺诈行为。
(四)制定合理的停服补偿方案
结合当前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游戏账户尚存的虚拟货币建议折现返还玩家,针对尚未失效的游戏装备道具,法院一般不支持玩家要求折现的诉求。因此,游戏运营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服补偿方案。
#结语
根据《2022年1-6月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22年1月至6月,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近6.6亿人,全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477.89亿元。在不少全球运营的网络游戏中,中国区的营收占据重要比例。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的经济属性越来越强,游戏已经开始成为一种财产来源,我们确有必要赋予网络虚拟财产相应的法律地位,并制定虚拟财产权利的变动规则,从而为网络游戏经济结构中的自由、效率和公平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王琛 梁卓卿 任视宇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