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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56条和57条明确了承运人的责任赔偿责任限制问题,其中对于单位的表达使用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它最早发行于1969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通俗来讲,就是一种与各国货币有浮动汇率的虚拟货币。
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宣布人民币2016年10月1日加入特别提款权,且当时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是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英镑这五种货币所构成的一篮子货币的当期汇率确定,所占权重分别为41.73%、30.93%、10.92%、8.33%和8.09%。
作为国际储备的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具有价值相对稳定、其换算过程方便准确等优势,最为重要的是,特别提款权依据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份额进行分配,可以供成员国平衡国际收支。
对于特别提款权的理解,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首先,特别提款权本身不具有价值。与真金白银等实物相区别的是,特别提款权是一种储备资产,它并不像美元、英镑那样可以作为一国本身经济实力的凭证,而是一种单纯的记账单位。
其次,特别提款权的用途有一定的限制,它可以换取外汇,偿还贷款等等。然而,私人企业不能持有和使用特别提款权,它只可以用于政府之间的互相划账等等。我国《海商法》第277条规定:“特别提款权的人民币数额,按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进行计算。
此时,特别提款权被使用为是一种换算的方式和计算的符号,最终需要被确定为人民币的实际数额方能进行赔偿。
特别提款权换算成人民币的转换数额可能会发射管一定的变化,然而特别提款权刚开始创设时每一单位含金量约为0.889克,与当时的美元相等值,目前看来并没有特别巨大的波动,总体上来说还是非茶馆稳定的。
当然,为了方便计算与理解,货代企业可以将1特别提款权视作9人民币进行折算,与实际汇率相差并不太大,也更方便理解与计算法律规定中涉及到特别提款权相关的数额。
律师团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是由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发起创建,自2007年起专注于海事海商、陆路运输、航空货代、供应链案件已有 15年,现由30多名专业 物流律师及相关辅助人员组成。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10名,可以以中文、英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 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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