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快速递增态势,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五年来其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年均增长达40%。
网络犯罪案件主要分为两类,计算机及新型网络犯罪与网络化的传统犯罪,后者占比超过70%。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案件中,占比最多的两类为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和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其次数量较多的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淫秽类犯罪、网络贩毒类犯罪、网络赌博类犯罪及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朝阳区检察院《网络检察白皮书》)。
网络犯罪案件与传统犯罪案件有着明显不同。网络化的犯罪手段往往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跨地域化,意味着身份的虚拟化,意味着取证、破案的复杂化。不管是基于客观现实还是主观考量,网络犯罪案件的处置过程中,司法实务链条的每一环都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趋势,值得我们关注。
一、“涉财因素”对案件受理具有重大影响
由于网络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往往需要异地办案,网络数据公证、鉴定等也需要不菲的开支,而多数侦查机关办案经费受限,对于不涉财或者涉财金额较小的案件,就可能出现“不情愿”心态。
反观涉财金额较大的网络犯罪案件,则是另外一种情形。由于刑事案件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司法管辖,而网络犯罪案件由于其网络化的特征,几乎意味着全国每一个地方可能对其都有管辖权。于是我们看到,有一些地方几乎“垄断”了某一类网络犯罪案件。比如涉案金额较大且不存在受害人的网络外挂刑事案件以及网络传销案件等等。这些地方行使管辖权的时候,往往会十分凑巧地出现一个当地人前来报案。
二、受害人对于案件的走向具有重大影响
对于有受害人的案件,犯罪所得往往需要返还给受害人,无法没收非法所得。而网络犯罪案件中有的司法鉴定费用动辄数万、数十万,这些费用对于很多地方的侦查机关来说仍然是难以承受的,在无法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就缺少了一些动力。
当受害人是一些大型公司时,有时会出现受害人推荐司法鉴定机构甚至通过各种形式代为支付鉴定费用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对司法鉴定机构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司法鉴定结论的描述。
此外,由于网络犯罪案件有时会涉及受害人的网络技术及商业模式等内容,这些内容侦查机关均需要听取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是否客观往往也会对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三、犯罪嫌疑人身份对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
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同等适用?从道理上讲应该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我们实务中是否有区别对待?比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按照规定,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等等,均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是一家几人的小公司,有前述行为,很明确会被定罪。但是如果是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其定罪则要很难。因为我们潜意识里认为按照它的企业体量,一定比例的犯错好像是理所应当。现实中,互联网公司因为用户违反其设定规则,以各种罪名提起刑事举报的情形很多,但反向的刑事举报则很少。
四、网络犯罪案件给办案部门带来挑战
对于新型的计算机和新型网络犯罪,现在一般有条件的地方,其侦办、起诉和审理,都会由具有一定网络知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进行承办。但是对于一些网络化的传统犯罪案件,很多地方还是传统的部门和人员承办。由于缺乏网络专业知识,办案过程中就容易出现偏差。我们经常会在刑事判决中看到一些不恰当的表述。
一个非常典型的现象是,网络犯罪案件中,罪名频繁变动的情形不在少数。拘留的时候一个罪名,逮捕的时候又换了一个,审查起诉再换,判决的时候又是另外一个。传统的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如何适用于网络犯罪案件,是实务中办案部门经常面临的难题。
罪名的随意性往往带来很不好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被“罗织罪名”打击的感受。
五、网络犯罪案件给辩护律师带来的挑战
网络犯罪案件会涉及网络相关专业技术、商业模式,涉及网络证据的取证、鉴定,甚至涉及网络行业监管规章制度等等,缺少网络知识的传统刑辩律师往往对此类案件应对乏力,难以找到有效的辩护思路。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在和律师沟通时,常常会陷入无法沟通的尴尬境地。
对于专门承办网络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来说,与办案部门的沟通有时也不会那么顺畅。有的时候,办案人员也不愿意和你讨论网络技术问题,要搞懂每一个技术细节也确实有难度。倒不如把这问题推给司法鉴定处理更容易些。
但是,搞清楚网络犯罪案件的技术、商业问题,又恰恰是有效辩护和公平公正裁判的基础所在。
作者简介: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互联网诉讼研究会会员。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承办网络犯罪典型案件:首例外挂刑事案件传奇007案,首例虚拟货币诈骗案件骏币案,GBL比特币诈骗案件,快播案件,宋*涉嫌诈骗案,方*涉嫌网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