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虚拟货币索赔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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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假币案,被告人刘某某(人员为化名)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据悉,刘某某自2016年10月,从淘宝网上购买打印机、烫金机、裁切机、证券纸、锡箔纸、锡纸、油墨等用于伪造货币的原材料,并通过QQ购买人民币电子模版,从互联网上学习制造假币的方法,在单县某住房内伪造货币。至2017年6月16日,伪造的货币面额分别为50元的11张、20元的876张、10元的534张、5元的10张、5角的6张,均为半成品,共计1437张,面额23463元。另外,刘某某自2016年7月份,从网上获取假币,通过QQ联系、支付宝或银行卡转帐、快递托运等方式,多次对外出售。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伪造货币;并出售假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货币罪、出售假币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刘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一百元面值的假币,市民具有警惕性,但是对于这些小面额的假币,大家平时不太注意。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法官提示广大群众,需要注意辨别20元、10元小面额纸币的真假,谨防上当。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建丽 通讯员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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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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