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世界环境日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
“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
今天,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度“司法守护美丽长江”新闻发布会召开。新闻发言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士勇通报宜昌涉长江生态司法保护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
与会人员参与旁听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的一起涉长江非法采砂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宜昌两级法院近四年共受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25件,刑事案件171件。
跟着小布了解一下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看看宜昌如何运用司法力量
守护青山绿水
01胡某、付某犯非法采矿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间,胡某、付某经谋划后,由胡某负责开采、付某负责联系销售和协调相关事宜,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长江河道百岁溪流域的禁采区内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砂石2530吨,共计价值人民币126500元。
裁判结果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决:
胡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采砂作业严重破坏长江自然生态,并影响长江人文环境安全。
目前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对此类犯罪行为形成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以遏制新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再辅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判处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修复费用,采用回填式修复方案,用以修复被盗采破坏的生态环境。
02张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基本案情
南京某公司因承建“七里湾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的需要,委托被告人张某某以南京某公司的名义办理金子山临时采石场。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达成书面协议,林某某将其负责管护的位于长阳县磨市镇花桥村11组小地名为石板坡的生态公益林转让给张某某采石。2017年3月,张某某以南京某公司长阳三里店至七里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名义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临时采石场,张某某承诺项目完工后由张某某负责排除采石场安全隐患并负责恢复采石处的植被。后张某某开始准备采石事宜时,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入股,经张某某与陈某某协商,约定各出资65000元开办采石场,之后陈某某用现金方式给张某某支付股金30000元。2017年11月底,张某某与长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口头商定,张某某每月按30000元的价格租赁长阳某公司的“加藤牌1023型”挖机一台进行采石作业,挖机操作员由长阳某公司安排,所需油料由张某某负责。口头协议达成后,长阳某公司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刘某担任该挖机的操作员,刘某及其操作的挖机于2017年11月29日到达采石现场。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张某某、陈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刘某在林某某负责管护的位于长阳县磨市镇花桥村11组小地名为石板坡的生态公益林中操作挖掘机毁林采石。张某某雇请林某某负责采石场的开票和验方。开工后,因陈某某没有资金支付下余的35000元股金,张某某、陈某某协商另行引入一位合伙人。随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张某某邀约同意入股采石场。经口头商定后,李某某于2017年12月13日、14日分两次给张某某转入股资金80000元,并将原借给张某某的10000元抵作股金,之后又投入现金5000元,李某某共投入股金95000元。
2017年12月28日,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签订《长阳县磨市金子山采石场入股合作协议书》,同时,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将协议签订时间倒签到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对张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立案,并于同日给张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张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17年12月15日,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认定张某某等人采石占用林地面积为2.034亩。2017年12月2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某于2018年1月8日缴纳了罚款。其间,张某某等人未停止毁林采石直至案发。2018年1月19日至同年2月9日期间,案外人向某某租用方某某位于长阳县磨市镇花桥村十一组小地名为“松树岭”的山林(该山林与被告人林某某管护的小地名为“石板坡”的山林东边界端相连)毁林采石,相连部分的林木均已经毁坏。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案外人向某某毁林采石占用林地面积为2.82亩。
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采石所毁坏的林地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经鉴定,因上述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及案外人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采石致被毁的林地需要恢复,每亩需要场地清理费、修筑挡土墙、土工格、种植土、种苗及管理费共计34770元。本案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应支付的被毁林地植被恢复费用合计为287548元(8.27亩×34770元),应承担的鉴定评估费用为29829元。
可向上滑动文字了解案情
裁判结果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地采石,且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本案所涉林地为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五被告人的毁林采石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复绿前后对比图
典型意义
本案五被告人犯罪地点位于国家5A级景区清江画廊和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紧邻山水如画的美丽清江。五被告人的毁林采石行为,造成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影响了原有林地蓄水保土、调节气候、保护环境和维持生物多样性功能的正常发挥,造成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社会危害性大。
从刑事处罚上看,本案主犯均判处实刑,未判缓刑。本案系宜昌法院首例采用专业职能部门鉴定意见直接判决生态修复费用。宜昌法院通过探索环境审判“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形成了宜昌模式。
03
李某九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6月4日,在禁渔期内,李某九邀约陈某某、熊某某、李某红、李某胜、周某某、李某容在长江枝江段禁渔水域用电捕鱼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6次,非法捕捞水产品2688.3公斤,已变卖的渔获物得赃款25148元。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于2018年10月12日出具了生态损失评估报告,认为:李某九等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成鱼潜在损失量约为3998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1747835尾,并建议采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案情回看»»»宜昌8个人非法捕捞被抓!判赔百万尾鱼苗,还要负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一审遂判决:
被告人李某九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李某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令各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九、陈某某、熊某某、雷某某、李某红、李某胜、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3998千克、幼鱼1747835尾,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熊某某、李某胜提出上诉后又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是实现长江生态保护和长江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宜昌两级法院对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从严打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制裁作用。本案为近十年来长江中上游段最大规模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宜昌法院在惩处犯罪同时,首次采用直接放流成鱼和幼鱼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用判决履行义务的方式来对长江生态进行修复,具有很好的恢复效果,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放流现场。
宜昌中院环资庭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荣获“全省人民法院先进内设机构”等荣誉称号,2019年2月被宜昌市委、市政府表彰为“2014-2018年度宜昌生态环境保护奖”。
2019年,全市法院正在开展“美丽宜昌•环资审判行”活动,活动期间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式,助力宜昌“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美丽宜昌”建设保驾护航,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建设高颜值的美丽宜昌。
司法力量犹如一双“铁拳”,
让生态环境破坏者付出代价,
有力震慑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是长江母亲河绿水青山的守护者!
来源丨宜昌发布、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媒记者丨 翟婷婷 通讯员丨石志宏
编辑丨晓浪 编审丨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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