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虚拟货币,比特币的监管,须以其法律属性为依托,以银行和虚拟货币相关法律和监督机制为框架,随虚拟货币监管的推动而完善。美国对比特币的监管主要针对其法律风险;瑞典对比特币的监管则直指其信用风险,规定也更为严格。
美国和德国将比特币视为金融工具。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界定的货币服务行业包括五种形态,即支票出纳、旅行者支票、汇票、现金储值、货币转移业务。货币转移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的三方付款机制。
2011年前,货币转移业务的界定相对狭窄,是指根据特定营业或事实,可转移给另一方的货币、基金或其他货币替代物。尽管货币替代物的提法,已经为虚拟货币在该条款中的适用提供了空间,但是比特币并不一定与特定营业相关,所以该规定具有局限性。2011年后,该规定做了修订,不再强调营业的概念。
虚拟货币属货币替代物,正式成为该条款的内容。2013年3月,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进行规则修订,规定《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将适用于虚拟货币的创设、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转移。该法采用金融服务法理念,将虚拟货币市场主体划分为管理者、交易者和利用者。虚拟货币管理者和交易者是《银行保密法》的规制对象;而虚拟货币利用者,则不在该法规制范围内。
相关推荐
文章来源:
肖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384272385@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