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诈骗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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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吴骏俞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按照法定货币约定了支付对价,再以虚拟货币进行支付,且两者价值相当时,可按约定的法定货币对价来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以此认定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近日,在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举办的一场线上咨询会上,“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专家志愿者们踊跃发表观点。他们的出现都是为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2月至4月,鲍某、高某等人结伙通过在电商云仓企业安装远程控制程序的方式,窃取快递面单信息16万余条,并销售给境外诈骗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余姚市检察院在追究鲍某、高某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但检察官在办案中遇到一个难题:所有当事人均通过USDT(泰达币)进行支付,并且直至案发,部分当事人尚未将获取的泰达币提现。

泰达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能否认定为当事人获得的利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在不同的司法观点、司法判例面前,检察官决定向专业人士“借智借力”。

近日,余姚市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邀请了数字货币研究领域的高校学者、企业高管、法律实务工作者等专家参加线上咨询会。

会上,专家志愿者们结合本案案情,围绕泰达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及如何认定各当事人获利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了研讨。他们一致认为,泰达币虽不属于法定货币,但具有交易工具属性和财产属性。当事人获得泰达币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各当事人获得的利益,鉴于本案当事人以法定货币约定了个人信息交易价格,并通过泰达币支付对价,可根据约定价格认定当事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

会后,余姚市检察院结合专家志愿者的意见,确定鲍某、高某等人通过出售个人信息获利60余万元,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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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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