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年度报告称,2017年中国在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劲表现带动了全球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创新高。
一、组织简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等)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
二、组织宗旨
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必要时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作,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确保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该组织管理着一系列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括《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条约。
三、组织职能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
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四、发展历史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癸未年)。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了。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即: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
《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4个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
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这些创作作品的形式有: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 歌曲、歌剧、音乐作品、奏鸣曲;和绘画、油画、雕塑、建筑作品。 同《巴黎公约》一样,《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
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个有着184个成员国和来自全世界95个国家的约938名工作人员并担负着范围不断扩大的使命与任务的充满活力的实体──的前身。随着知识产权变得日益重要,这一组织的结构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1960年,BIRPI从伯尔尼搬到日内瓦,以便与联合国及该城市中的其他国际组织更加邻近。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
1970年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经历了机构和行政改革并成立了对成员国负责的秘书处之后,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变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搬入总部大楼。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了合作协定,从而扩大了其在全球化贸易管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证明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009年7月2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启动“发展与创新研究之资料取得”(Access to Research for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外语缩写:ARDI)计划,免费提供低度开发国家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大学和研究机构线上使用特定的科学、技术期刊,开发中国家则可用低廉的价格使用这些期刊。
五、组织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4个机构:
大会,即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成员国会议,由WIOP公约全体成员国组成;协调委员会,是为协调各联盟之间的合作而设立的机构;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六、决策机构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战略方向和活动的所有决定,均由成员国做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常年负责协调由成员国组成的各个机构召开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
(一)领导机构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以下组成机关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这些机构每两年在9、1 0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例会,隔年举行特别会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各项条约分别设立了各联盟成员国大会(如PCT联盟大会;马德里联盟大会等)。
(二)常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系根据大会为特定目的,例如为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条约规定,而通过的决定设立。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
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
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IT)
如果常设委员会认为已经朝着通过条约的方向取得足够进展时,大会可决定召开外交会议。
这是一种高级别的成员国会议,纯粹是在关于新条约的谈判进入到最后阶段,为最终完成谈判工作而召开的。
(三)其他委员会
各项国际分类条约(即《洛迦诺协定》、《尼斯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和《维也纳协定》)均成立了常设性专家委员会,任务是定期修订和更新各分类体系。各领导机构均可视需要成立委员会。
(四)工作组
常设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可决定设立工作组,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如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八届会议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
七、主要任务
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程序;执行巴黎联盟(包括与巴黎联盟有关的其他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为工业产权国际申请提供服务;
交流知识产权信息;
向发展中国家及其他国家提供法律和技术援助;
为解决私人知识产权争端提供便利;
利用信息技术和因特网作为存储、查询和使用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信息的工具。
可担任或参加其他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
鼓励各有关国家缔结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
收集及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并公布研究成果。
八、战略目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九项战略目标是成员国在组织内部一项全面的战略调整进程的第一阶段,是于2009年12月通过的:
以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发展国际规范性框架;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服务的首要提供者;为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便利;协调并发展全球知识产权基础设施;为全世界提供知识产权信息与分析的参考源;
开展国际合作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尚;根据全球政策主题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成员国和所有利益攸关者之间建立敏感的交流关系;建立有效、透明的行政和财政支助结构以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完成其各项计划。
九、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对下述各国开放:
1、凡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成员的任何国家;
2、凡为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的任何国家;以及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成为本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因此,只有国家方可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十、组织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条约分三大类。
1、保护条约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reaties)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86年通过。
2、发送卫星传输信号布鲁塞尔公约(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4、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58年在里斯本最后修订。
5、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6、专利法条约(Patent Law Treaty)。
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
8、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9、商标法条约(Trademark Law Treaty -- TLT),1994年10月在日内瓦缔结。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1996年12月20日通过。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1996年12月20日通过。
2、保护体系
(Global Protection Sustem Treaties)
1、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1970年6月19日缔结。
2、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1989年增订了议定书。
3、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1977年4月28日缔结。
5、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3、分类条约
(Classification Treaties)
1、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在尼斯缔结,1977年在日内瓦最后修订。
3、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4、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缔结,是不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个主要知识产权条约,它于1995年1月生效。
十一、奖励项目
通过表彰世界各地的发明家、创造者和创新企业的成就,WIPO奖励项目旨在帮助营造一种创新和创造在社会各个层面得到鼓励的文化。WIPO奖产生的宣传效果也有助于更多的人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为创造和创新服务。
WIPO仅考虑国家级或国际比赛和展览主办方的获奖提名。参加奖励项目的申请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至少在活动开始前三个月转给WIPO,每类奖、每项活动限一个奖项。获奖者的选择程序由主办方负责,在WIPO规定的指导方针框架内进行。WIPO奖应作为最高奖项颁发。
1、发明奖
WIPO发明奖于1979年设立,以支持本组织推动全世界发明和创新的活动,并通过表彰发明人为国家财富和发展所做的实质贡献,提升他们的形象。
2、创意奖
WIPO创意奖设立于2001年,用以表彰受版权及相关权保护的作品的创作者,包括信息技术、互联网和虚拟世界中所用作品的创作者和制作者。
3、创新企业奖
WIPO创新企业奖的创立宗旨是促进公司和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并提高公众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有哪些好处的认识。
十二、成员国
截止2020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有192个成员国。
1、亚洲成员国
阿富汗、阿联酋、阿曼、阿塞拜疆、巴基斯坦、巴林、不丹、朝鲜、东帝汶、菲律宾、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韩国、吉尔吉斯斯坦、柬埔寨、卡塔尔、科威特、老挝、黎巴嫩、马尔代夫、马来西亚、蒙古、孟加拉国、缅甸、尼泊尔、日本、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塔吉克斯坦、泰国、土耳其、土库曼斯坦、文莱、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叙利亚、亚美尼亚、也门、伊拉克、伊朗、以色列、印度、印度尼西亚、约旦、越南、中国
2、欧洲成员国
阿尔巴尼亚、爱尔兰、爱沙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北马其顿、比利时、冰岛、波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丹麦、德国、俄罗斯、法国、梵蒂冈、芬兰、荷兰、黑山、捷克、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罗马尼亚、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塞尔维亚、塞浦路斯、圣马力诺、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乌克兰、西班牙、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英国(联合王国)
3、非洲成员国
阿尔及利亚、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求斯、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突尼斯、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共和国
4、北美洲成员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巴拿马、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古巴、海地、洪都拉斯、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尼加拉瓜、萨尔瓦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危地马拉、牙买加
5、南美洲成员国
阿根廷、巴拉圭、巴西、秘鲁、玻利维亚、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圭亚那、苏里南、委内瑞拉、乌拉圭、智利
6、大洋洲成员国
澳大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基里巴斯、库克群岛、马绍尔群岛、纽埃、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新西兰
十三、同中国关系
1、概况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99年1月,中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
2008年7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表2008年《世界专利报告》称,2006年世界专利申请量高达176万件,比2005年增长了4.9%。中国、韩国和美国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进了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报告认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证实创新活动日益国际化。报告说,2006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为514047件,美国为390815件,韩国为172709件,德国为130806件,中国为128850件。由于国内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显著增长,中国在世界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份额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中国所占份额已从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间,中国、韩国和美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分别增长了32.1%、6.6%和6.7%。
2014年7月1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设立中国办事处,这是自1980年6月4日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知识产权领域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这是继美国、日本、新加坡、巴西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的第五个驻外办事处。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1994年6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
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2015年12月14日,发表《2015年度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阐述了2014年全球知识产权活动的最新发展态势。报告指出,中国在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领域的申请量均位居世界第一,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报告称,2014年全球创新者共提交了约270万件专利申请,比2013年增长4.5%。2014年全球共授权约118万件专利。目前全球所持有效专利总共约为1020万件,其中美国占24.7%,日本占18.8%,中国占11.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在报告发布会上说,“中国过去几年的专利申请量一直非比寻常”。根据报告,中国在2014年的专利申请量为92.82万件,位居世界第一,超过了排名第二位和第三位的美国和日本的总和。不仅位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部门收到了最多的专利申请,而且中国公民和企业在全世界范围内提交的专利申请也最多,共83.7万件。
报告还说,2014年全球商标申请量比2013年增长6%。中国在这一领域也位居世界第一。在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中国申请量尽管比2013年减少14.4%,但仍居世界首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显示,2019年中国的创新指数排名跃升至全球第14位,是前15名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2018年达到19678亿元,占GDP比重达到2.19%,位居世界第二,超过欧盟最发达的15国平均水平。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了全球最完整的学科体系;大型科研仪器达到10万台(套),超过90%向全社会开放共享。
十四、数据共享
2013年11月28日,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启动了一个名为“WIPO GREEN”的数据库,以便在寻求共享创新和环境友好型技术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群体间建立联系。该数据库提供范围广泛的绿色技术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资产,并允许个人和企业挂牌公示绿色技术需求。其技术来自中小企业、跨国公司、创新者和全球高等院校等诸多机构。该数据库可免费查询,目前已有35个合作伙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称,新数据库将新技术的所有者与寻求将绿色技术商业化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绿色技术的个人或企业建立联系,旨在加快绿色技术的创新和传播,推动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